古文日常/功利主義之不能也\米 哈

  我們都讀過戰國《孟子·梁惠王上》的一句名言:「挾太山以超北海,語人曰『我不能』,是誠不能也。為長者折枝,語人曰『我不能』,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這句話不難解,大概是說要人持着太山跨越渤海,這是「真的做不到」,但要一個人為老人家折取樹枝,而他說做不到,那是不願意做,而非做不到。然而,這句話難懂的問題在於:在林林總總做得到的事情裏,有什麼是我們應該做、願意做,而又有哪些是不可為之呢?

  十八世紀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提議了一個方法,稱之謂「快樂計算」。被譽為「規範倫理學之父」的邊沁認為,行為的對或錯,取決於它帶來的後果,而這就是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邊沁寫道:「最多人的最大幸福,就是衡量對與錯的標準。」

  按照如此說法,似乎可以有系統地權衡輕重,作出「可以為之」的事情。舉例,一個人勞動而一家人享福是可以為之;犧牲小我完成大我是可以為之;「劫」少數人的富,而濟多數人的貧也是可以為之。

  但,這說法也似乎會同意:殺一人救十人是可以為之的。這聽起來是否怪怪的呢?邊沁也覺得古怪,所以進一步提出了一個更嚴謹的「快樂計算」方法,即我們必須按照綜合的標準來計算所有行為帶來的快樂和痛苦。

  這七項標準,包括行為結果的強度、持續時間、可能性、接近性、行為的繁殖力(即它能否營造更多的快樂或痛苦)、純度,以及程度。邊沁認為,只要按照這七個標準來進行「快樂計算」,計算出行為結果的快樂或痛苦之總和,我們便可以知道事情是可為或不可為。

  不過,我擔心的是:我們不是不想弄清楚該做什麼可以為之的事,而是當我們面對以上這些換算單位不一又概念不清的標準時,我們實在不能理性地去執行這貌似科學的「快樂計算」。換句話說,要執行快樂計算,倒真的是「挾太山以超北海」一般之不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