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港客需留意限制條件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新聞多多的本港藝人未婚妻涉逾期居留等6項罪名,被入境處扣留落案起訴。其申請保釋亦遭裁判官拒絕,還押看管,另作保釋覆核申請。

  根據《入境規例》第2(1)條的規定,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的准許,須受逗留條件規限:如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違反《入境條例》的行為,包括(1)逾期居留,即指訪港旅客或外籍僱員並未在其旅行證件所蓋上的日期或之前離港。 逾期居留人士通常會被逐離港。(2)違反逗留條件,指未經批准而在港工作(不論受薪與否)。 根據第41條,違反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兩年。(3)作出虛假陳述,即指為取得旅行證件、居留權證明書或入境證,或申請進入香港或在港工作等目的而向入境處作出虛假陳述。 相關的還有使用、管有虛假文書等。 違者經公訴定罪,最高可判15萬元和監禁14年;簡易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10萬元和監禁兩年。

  一般而言,獲准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可進行相應商務活動,如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檢驗貨物/設備或監督其裝設/包裝;參加展覽、交易會(但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或搭建展台);解決索賠問題或進行民事訴訟;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及參與短期研討會等。政府於2022年6月1日推出「為來港參與指定界別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先導計劃」,為獲指定主辦機構邀請/保證來港參與指定短期活動的訪客提供入境便利,無須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便可來港。

  另外,亦有參與仲裁程序的便利先導計劃,為短暫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非香港居民提供便利。訪客須留意,因違反入境條例被判有罪的人士,日後可能不獲准再次入境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