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事/23條立法應增加國安教育內容\顧敏康、李子建

  特區政府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工作已近尾聲,筆者希望特區政府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將立法條文寫得更好。

  筆者注意到諮詢文件有幾處重要的表述:(1)總體國家安全觀中的「總體」兩字,所強調的是必須從大局、整體、全面的角度理解和應對這些多變、多樣化,而且常常互相關聯的安全風險。(2)落實「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包括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3)建議條例將包含是次立法建議訂立或完善的罪行,新增或完善相關的執法權力,在香港國安法的基礎上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訴訟程式作出補充規定,建立若干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和提供保障,也會對一些現行法例作出修訂,從整體上強化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

  這些表述說明未來的23條立法必須與香港國安法銜接、相容和互補。然而,筆者發現諮詢文件中並沒有將香港國安法第九、十條具體化,未能突顯國家安全教育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香港國安法第九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十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路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毫無疑問,這些都是原則規定,需要通過本地立法(尤其是23條立法)規定具體權利與義務,並將有關措施具體化。為此,筆者建議在23條立法中增加以下內容。

  1.中小學國安教育的推行由香港特區政府教育局統籌和負責,涵蓋國家觀念、國民身份認同、「一國兩制」、權利與義務等概念。隨着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規定負責部門審視及更新有關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的教材。

  2.目前所有公營學校、直接資助計劃學校及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的新聘教師,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方可獲考慮聘用。隨着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考慮規定學校以至政府資助機構於新聘職員時,逐步推行憲法、基本法及國安法綜合測試。

  3.建議考慮於每所學校及政府資助機構內,新增至少一位專職的「國家安全教育統籌主任」,以進一步全面落實與維護國家安全及國家安全教育相關的行政及教育措施,包括推廣每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主題活動,並加強學校及機構層面的課程統籌與活動策劃,在不同層面推行國家安全教育。

  4.加強國安教育師資培訓,為培養國安教育的師資提供資源。

  5.加強監督管理。考慮成立法定機構或委員會,統籌協調做好國安法教育工作,尤其是定期組織對國安教育課程與活動的研究及檢測評估工作。

  6.鼓勵社會團體參與及支持國安教育,提供合理資源。

  7.鼓勵公私營媒體、新媒體等提供國安教育的宣傳頻道及節目。

  綜上,目前香港特區仍然要關注的根本問題,就是持續深入和深化發展國安教育。國安法的執法與司法行為固然具有教育功能,但「潤物細無聲」,通過系統的全方位教育培養港人尤其是香港學生和公職人員的愛國愛港情懷、國安和守法意識才是其中的關鍵。

  作者分別為香港教大國家安全與法律教育研究中心總監、第十三屆湖北省政協委員;香港教大應用政策研究及教育未來學院院長、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