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風生/「自由亞洲電台」散播謬論居心叵測\陳凱文

  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已經啟動近三周,特區政府官員積極地出席電視電台節目、各種會議及座談會,向各界講解今次諮詢文件的內容。當中,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一個電視訪談中,被問及第23條立法後,傳媒若訪問被通緝的海外港人會否觸犯法律時,表示專訪對象通常會經過媒體篩選,若是明知受訪者被通緝,對方過去又很熱切發表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言論,仍為被通緝人士提供發表違法言論的平台,便有機會負上協助教唆他人的嫌疑。

  部分媒體對此刻意作出誤導,宣稱林定國之言已證明,23條立法將損害香港的新聞自由,云云。以美國國會資助的自由亞洲電台為例,更是刻意訪問去年底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而被通緝的逃犯許穎婷,對方還在專訪中不斷攻擊抹黑香港,聲稱特區政府在打壓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公民社會云云。

  「持平報道」非協助犯罪擋箭牌

  先撇開立法不說,現實當中,不管任何媒體,其報道的篇幅和資源都是有限的,採訪什麼人、刊出什麼報道,很多時候都是經過「篩選」,其標準又往往便建基於媒體甚至是編輯本身的意識形態。

  許穎婷提到所謂的持平報道,並指持平應是「包容不同立場人士意見」,這不過是要混淆視聽。借用著名美國記者體Dan Gillmor的德一番話:「某種意義務上,公正意味着聆聽不同意見,但並不意味着重複謊言或重複歪曲事實之詞來達到慵懶的平等假象。」即使在現實中,同等重視不同立場意見的報道亦十分少見,以訪問許穎婷的該篇報道為例,為何只找這名通緝犯接受訪問,而不找立場與其不同的人接受訪問?答案不正是訪問的外媒本身有既定立場嗎?

  是故,持平報道是靠着業界理應自我約束的傳媒道德要求,但不能構成傳媒協助他人犯罪甚至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擋箭牌。事實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雖是透過保障發表自由的形式維護新聞自由,但也在第三款規定發表意見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之所需,而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

  換言之,傳媒因協助他人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而受檢控,其實便跟媒體協助他人誹謗或散播恐怖主義信息一樣,本來便不屬於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與此同時,協助犯是普通法本來已有的法律概念,協助跟串謀的共犯之別,在於後者有着相同的犯罪意識,並以某種方式參與犯罪,協助犯則通常是必須知道另一人正在實施、將要實施或已經實施犯罪,並通過某種方式幫助或鼓勵作案人,其幫助可以是任何類型的,包括情感、經濟、或者協助對方匿藏。

  與此同時,協助犯不是23條立法才有,而是普通法本已存在的法律概念,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規定: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當中的「協助」是指被告人雖無相同的犯意,但是為他人實施其犯罪意圖,於是為對方的犯罪行為,或這是所欲達成的犯罪結果提供助力,以促使犯罪結果實現。

  有意圖協助煽惑才算違法

  正因如此,刊登被通緝者的訪問內容,究竟是否構成協助他人煽惑,須視乎兩個因素:一是被通緝者接受訪問時所發表的言論,是否具有煽動性;二是對方有否藉此次訪問傳播其煽惑性訊息的意圖。若訪問者本身早已得知上述兩個因素俱在,仍主動為被訪者轉述,甚至完整轉述對方的煽惑性信息,自然可被視為主觀上的「故意協助」,相信這是林定國司長在回答時提到「明知」的原因,而對方是否有意利用訪問傳遞煽惑性信息,記者根本可憑其專業加以判斷。

  由是觀之,立法將損害新聞自由一說,不過是外媒刻意抹黑之言,法理上本來便站不住腳。許穎婷指自己被香港媒體「集體杯葛」,未免太把自己當作一回事。畢竟,許穎婷現時雖被通緝,但對方未被通緝之前,在反中亂港勢力裏其實也沒什麼知名度,而且早已竄逃外國多時。世上每日都有這麼多的新聞,哪個正常媒體會在報道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不去報道最能吸引讀者眼球的大新聞,而去訪問一個名氣本來便不太高的亂港小頭目?如此看來,媒體更大可能不是「不敢」訪問她,而是不願浪費人力,走去訪問一個過氣政棍而已!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