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憲制責任立法護國安 加快香港由治及興(上)

  梁美芬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全國人大代表 立法會議員

  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展開諮詢。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政權等行為。從法律上說,「應」(shall)這個詞,是指中央賦予了特區憲制責任,為維護國家安全進行立法。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即「528決定」,強調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2020年6月開始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其第七條也明確作出相同規定。香港應把握當前由治及興的機遇,盡快完成此憲制責任。

  環顧全球,就國家安全立法,對所有國家來說都是頭等大事。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的責任,有關立法亦是中央政府的職責。即使實行聯邦制的美國,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權力,也是牢牢掌握在聯邦政府手上,不會授權州政府為之。美國制訂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都會快、狠、準,不會拖拖拉拉,也不會受別國影響。因為各國要保護的,都是自己國民的生命財產與利益。例如,2001年10月26日由時任美國總統喬治布什簽署頒布的《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正式名稱為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由2001年美國發生「911」恐怖襲擊事件到立法實施,前後只用了三個星期。

  汲取教訓 國安立法必要迫切

  近年來,因為國際形勢變得緊張,加上科技極速發展,世界各國紛紛制定非常嚴謹的國家安全法律。相比之下,作為國際大城市,香港在這方面落後於國際潮流。2003年香港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失敗之後,一直未有補上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缺口,令香港面對兩次嚴重的騷亂,分別是2014年違法「佔中」和2019年修例風波。香港社會陷入混亂,市民無法正常出行,商舖無法開門,學生無法上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失。因此,特區政府應該把握黃金時間,精準有效地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澳門亦是「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早於2009年順利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澳門沒有出現如香港一樣的騷亂,充分證明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具有維護國家安全的預防性及教育性。

  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中央果斷出台實施香港國安法,透過基本法附件三直接適用於香港。香港國安法發揮止暴制亂的震懾作用,開啟香港由亂到治、由治及興的新階段。雖然如此,香港仍需要時刻警惕「軟對抗」暗中作亂、防範海外亂港活動,以免2019年的亂局重演。

  立法發揮預防及教育作用

  若說2003年香港市民缺乏國家安全的概念,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經歷了兩次動亂,看到世界發展的形勢,如今香港市民應更加明白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沒有安全和穩定,一切都無從談起。保障國家安全,就是保「一國兩制」,就是保香港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人權自由和根本福祉,就是保所有投資者的利益。

  香港社會已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討論了20多年,如今正是最好時機完成立法,為香港打造更嚴密的法律安全網。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只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保護大部分香港市民的安全,完全符合國際公約的人權標準,令香港的法治地位更鞏固,更有效保障香港繁榮穩定、市民安居樂業。 (未完,明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