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評/從23條立法看西方的可恥「雙標」\陳鋒
從特區政府展開23條立法諮詢的第一天開始,美英的一些政客甚至連立法建議都沒看,就迫不及待地作出抹黑和攻擊。他們不顧23條立法對人權自由的充分保障,不顧23條立法其實遠較西方國安法律更寬鬆的種種事實,無所不用其極地「妖魔化」立法。然而,對於像新加坡政府那樣動用《防止外來干預法令》針對外國地區商會會長的行為,卻又表現毫不在意。難道美英在新加坡沒有商會嗎?難道他們在當地沒有「大量直接投資」嗎?事實一再說明,美西方根本不關心23條立法的具體內容,他們真正關心的是如何通過打擊香港來達到「以港遏華」目的。
今年2月初,據新加坡媒體報道,該國內政部將新加坡香港商會會長陳文平列為「具政治影響力者」。並稱,根據其註冊官評估,陳文平有可能被外國勢力影響,並表現出推進對方利益的意願。考慮到公共利益,有必要對他採取《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令》的相關措施。內政部又表示「可向內政部長上訴」。
無視23條立法保障人權
這是該國《防止外來干預法令》(Foreign Interference Countermeasures Act, FICA)2021年通過以來的首宗相關個案。此法雖無「國家安全」之名,但卻有「國安法律」之實,賦予當局莫大權力,使之能夠打擊任何其眼中「為外國勢力服務」的個體、組織、活動。
如果將該法與23條立法建議作一比較,便能發現誰更符合法治精神、誰的「紅線」更清晰。最簡單的例子便是,新加坡該條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全方位的權力,只要當局認定,便可納入所謂的「具政治影響力者」名單,甚至不用經過法庭審訊;而上訴對象也不是法庭,而是內政部長。相比之下,23條立法建議,不僅沒有這樣的「登記名單」,且所有相關指控都交由法庭進行審訊,行政當局沒有任何「定罪」權力。
但不論是該法的諮詢、審議、通過還是具體執行階段,何曾見過美西方當局發出哪伯是任何一個字的「反對聲明」?但自23條立法諮詢於1月30日展開後,美西方卻是迫不及待地第一時間發出所謂的「聲明」。例如,1月31日,歐盟發言人聲稱,「23條立法的範圍和嚴厲程度,甚至超越香港國安法,將會進一步削弱香港僅餘的自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稱,「香港的自由已因『國家安全的幌子』而大幅削弱」;至於美國當局,一方面攻擊抹黑23條立法,另一方面又稱,「由於各國對香港有大量直接投資,亦有大批海外人士居港」,所以聲稱「會持續發聲」云云。
因為在香港有投資,所以就肆意干預抹黑香港23條立法?這根本是自欺欺人的「話術」。據統計,2023年,美國在香港的公司僅有260家,在新加坡有多少?2021年,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會見美國副總統哈里斯時表示,在新加坡運作的美國公司近5500家,美國是新加坡最大的外國投資方,直接投資累計3150億美元,超過美國在中國、印度和韓國的投資總和。
美資對新加坡的投資是對香港投資的數十倍,照理說應該「第一時間表達關切」吧?針對外國地區商會會長的行為,難道美國不會感到「憂慮」嗎?相關規定基本上「繞過」法庭,平日開口閉口必稱法治的美英當局,難道不發表聲明?到底是因為他們不敢破壞新加坡的國家安全,還是他們對香港「心懷不軌」?
美英國安法律更嚴苛
其實,相較於新加坡的《防止外來干預法令》,美西方的相關國安法律不遑多讓,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例如,美國和澳洲均立法要求當本地和外國團體或個人建立一種「代理人」和「境外委託人」關係,及在當地進行政治或其他訂明活動時,要作出登記的制度。英國在去年通過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引入一套「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加拿大於2023年就建立「外國影響透明度登記制度」進行諮詢,獲得普遍支持。
但只要美西方政客認真翻一翻23條立法建議,便能發現,根本就沒有這一套「登記制度」。諮詢文件指出,經審慎考慮後決定不引入類似制度:認為現行《社團條例》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的機制已為社會熟悉,而該機制亦具備相關運作經驗,因此,建議透過訂立「境外干預」罪以及完善規管及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運作的機制,針對性地處理有關問題。而所有定罪,都必須經過法庭審理,被告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終審法院上訴,而不是保安局長。
由上可見,美西方根本就不在意23條立法,也根本沒有認真看過23條立法建議,不管23條立法如何寬鬆、如何保障人權法治,他們根本不想認同,所有關心的,就是要進行意識形態的抹黑。對於廣大香港市民而言,從此事可進一步看到美西方可恥的雙重標準,也進一步堅定了支持23條立法早日通過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