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言】專家:發卡行判爭議交易如倒自己米

  與痛症中心周旋已令一眾苦主心力交瘁,詎料與信用卡發卡公司的拉鋸戰一樣折磨。有信用卡法規專家解釋,爭議交易退款機制有諸多條件限制,包括追溯期、申訴理據等,要符合這些條件已難,獲裁定為爭議交易更難,原因是原審階段,沒有獨立機構參與,而是發卡行「自己人查自己人」,「如果否決退款申請,發卡行的交易費就袋袋平安。發卡行無乜誘因判卡主得直。」雖然信用卡國際組織亦提供上訴機制,由獨立第三方審理,但專家指出上訴門檻不低,最難是要獲得卡公司同意,才能展開上訴,過程同樣障礙重重。

  信用卡退款保障機制適用於貨不對辦、未能收到商品或服務,以及其他交易爭議時,但要注意的是,分期付款並不受該機制保障。在大部分情況下,分期付款實際上是發卡行代持卡人向商戶清付貨款及服務費,持卡人欠發卡行的債務必須分期還款,所以當商戶倒閉,客戶除了無法享用預繳的貨品或服務外,仍有責任繼續分期付款予發卡行。

  一筆過向商戶購買預繳式商品或服務雖然受退款保障機制保障,但也必須符合諸多條件,首先不同發卡機構下不同信用卡,甚至不同類型交易爭議,其退款追溯期都不盡相同,最短為結單日期起60日內申請退款;大部分未授權交易的追溯期為120日;商戶倒閉,追溯期最多540日。

  不少被痛症中心強行碌卡的苦主甫逃離險境,即致電發卡行要求cut單不果,前後相隔幾小時、未超過追溯期,但都無法終止交易。信用卡安全審計師龐博文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解釋,每次簽賬是持卡人與卡公司之間的合約,但退款則涉及商戶,以及商戶委託的收款公司;卡公司未得到其他持份者同意(即商戶及收款公司),無法單方面叫停交易,故不論距離碌卡時間長與短,都要向商戶提出申請,或者經爭議交易退款機制辦理。然而香港現有消費者保障機制下,不少不法商家仍有漏洞可鑽,尤其許多蠱惑的不良營商手法,《商品說明條例》難以監管。

  上訴需發卡行同意 須先交3900元

  一名信用卡法規專家表示,退款保障機制除了設有追溯限期,過程中持卡人還要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是商戶理虧,包括提交相關相片、影片、單據、對話截圖等,而且原審由發卡行進行內部調查,屬「自己人查自己人」,加上發卡行存在角色及利益衝突,對持卡人不利。

  原審以外,還有一重上訴機制,由信用卡國際組織審理,相對地獨立持平,惟提交上訴先要過發卡行這關,因為所有上訴都要由發卡行呈交信用卡國際組織,「試問原審法院又怎會輕易承認自己判錯案、支持你上訴?除非你真係提出無可置疑的證據。」上訴申請人需先繳付500美元(約3,900港元)申請費,無須聘用律師,只需提交巨細無遺的證據。假若上訴最終失敗,還需繳付發卡行的仲裁費,即合共1,000美元(約7,800港元)。 ◆香港文匯報記者 廣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