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立法採內地國安定義 杜淦堃:符「一國兩制」精神

  特區政府建議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的「國家安全」定義,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認為,這是有案例可援的,屬合理安排,亦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就「國家安全」作出定義。在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必須適用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應同樣適用國家的國家安全標準。因此,香港特區必須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而香港特區本地法例中就「國家安全」的定義,應與國家法律中「國家安全」的定義一致,即採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相同的定義:「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杜淦堃在報章撰文提到,留意到特區政府採納有關定義的建議,引發外國在港商會和駐港外交官的廣泛討論。他強調,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處理的「國家安全」與「外交事務」兩者均屬影響國家整體的重要政策,並非只跟香港特區有關。

  涉外交事務有案例可援

  杜淦堃引用特區終審法院於2011年裁決一宗涉及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案件。當時,剛果拖欠一間美國公司款項,剛果以「外交豁免權」阻止該美國公司追收欠款,上訴庭依照普通法的「有限度豁免權」,判剛果敗訴。剛果要求終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九條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應香港法院的提請釋法,指十三條訂明中央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特區須跟隨中國實行外交的「絕對豁免權」,即特區法院無權受理該案。

  法院在該案判詞中表明香港特區處理外交事務的方式,不能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必須按照「一種聲音」的原則達到一致,即法庭和行政機關務必對該事宜以「一種聲音」說話。

  他指出,此案例可以引伸一個類比,即普通法在司法政策及實踐規則上,整個國家處理外交事務應該一致,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處理的「國家安全」和「外交事務」均屬影響國家整體的重要政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區在處理「國家安全」的定義也應該與國家保持一致,相信這是特區政府就國家安全的標準或定義進行本地立法時,建議引用內地定義的一個重要考量。

  杜淦堃又提到,就不同罪行的條文作出明確規定是必要的,並應該訂明適當程度的保障,以確保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得到保障。香港涉國安案件依舊由本地法院繼續以普通法原則審理,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