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指港系統性重要銀行符LAC規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莊程敏)金管局昨發布《香港吸收虧損能力規定實施報告》,介紹香港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實施程序、概述所取得的進展並總結金管局的觀察所得和相關政策期望。報告指,由去年1月1日起,具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D-SIB)(滙豐、中銀香港、渣打、恒生及工銀亞洲)已符合各自的吸收虧損能力(LAC)的規定。

  「吸收虧損能力」是指金融機構一旦瀕臨倒閉時可用於吸收虧損並支持資本重組的財務資源。在有序處置過程中,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至關重要,有助穩定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令其恢復至可持續經營的狀況,從而減低對金融穩定構成的風險。有關規定讓股東和吸收虧損能力債務票據持有人承擔虧損,有助抑制金融機構過度承受風險並保障公帑。

  根據金管局《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綜合資產總額超過3,000億港元的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應要符合LAC規定,擁有足夠的外部吸收虧損能力。

  LAC助增銀行體系抗禦力

  報告指,LAC要求的實施推動D-SIB累積了大量非資本LAC資源,金額達3,520億港元,佔風險加權金額(RWAs)的 5.9%。截至2023年6月底,D-SIB的LAC資源總額(包括資本及非資本LAC資源)為15,750億港元,佔RWAs的26.3%,國際最低要求僅為18%。

  金管局總裁余偉文表示,建立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資源對提升銀行的處置可行性和增強香港銀行體系的抗禦力尤其重要。他指,金管局將繼續與相關銀行緊密合作,通過持續的處置規劃過程,參考國際經驗以及因應不斷演變的經濟和市場狀況,以審慎和適切的方式建立和維持吸收虧損能力資源。

  近日有市場消息指,由於有至少5家香港銀行,包括滙豐、恒生、中銀香港 、渣打及工銀亞洲,以及資產總額超出門檻的非D-SIB銀行,或需要透過發行LAC認可的債務票據等方式來補充資本,以符合LAC規定,避免對金融系統構成風險。然而在目前的利率環境,發債補充資本將會影響銀行的盈利。早前有議員建議金管局將資產門檻提高,不過在是次報告中,金管局再次強調,將繼續以總計3,000億港元合併資產作為規劃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