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OTC經營虛擬資產換虛擬資產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曾業俊)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立法建議諮詢文件顯示,在受規管活動方面,立法建議持牌人可在其業務進行以任何虛擬資產轉換任何金錢,或以任何金錢轉換任何虛擬資產的現貨交易;至於以一種虛擬資產轉換另一種虛擬資產的交易,當局建議持牌人不得進行此類交易。換言之,有意提供虛擬資產之間轉換的服務提供者應考慮申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

  營運者不可暫存客戶虛資

  另外,新制度建議持牌人只有在符合指定條件下才可將匯兌後的款項匯出,持牌人如提供法定貨幣匯款服務,須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至於向客戶出售虛擬資產後把該等資產轉移,為緩減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持牌人只會獲准把該等虛擬資產從其已登記的錢包轉至客戶能提供擁有或管控證明的錢包。持牌人須向海關關長申請及登記所有用於其營運的錢包,並確保該錢包名單不斷更新。

  文件又指,當局觀察到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營運者或會就顧客的虛擬資產提供臨時保管或暫存服務,作為其交易過程的一部分。考慮到該等臨時服務可涉及運作方面的風險和投資者保障的關注,就交易過程期間提供臨時保管或暫存服務的虛擬資產OTC服務營運者應否為擬議規管制度所涵蓋,以及應否就該等臨時服務訂立特定的規管要求,歡迎公眾提出意見。當局初步認為,除非這些為顧客保管或暫存虛擬資產的服務屬於臨時性質及為交易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否則持牌營運者不得提供該等服務。

  至於虛擬資產OTC營運者可供客戶買賣的虛擬資產種類,當局考慮到該等營運者向一般投資者提供服務,因而須受更嚴謹的監管以確保充分保障投資者,當局建議虛擬資產OTC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只可涵蓋在至少一所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供零售投資者交易的代幣,以及在擬議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落實後,獲金管局發牌的發行人所發行的穩定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