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叛亂罪 要視乎意圖

  【大公報訊】煽動叛亂是基本法第23條要求立法禁止的行為之一。鄧炳強指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亦涵蓋部分與23條「煽動叛亂」行為相關的罪行。在香港國安法成立後,曾引用煽動叛亂罪作出檢控,例如羊村案。「在法庭上裁決時提到,散播謠言、錯誤信息或者虛假資料的文宣令到人哋唔再相信甚至憎恨政府,導致嚴重社會動盪和混亂,影響國家安全、領土完整。由此可見,法庭講出了這項法例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因此煽動意圖罪是必須(訂立)的。」

  針對「港獨」等極端言論

  「煽動意圖罪以及表達自由的權利並不可以混為一談。」鄧炳強續說,在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將訂立的23條都保障言論自由,歡迎市民向政府提出意見,但提出意見和煽動意圖並不一樣,要看其目的是否意圖、刻意挑動憎恨。他指出,23條是針對少部分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大部分人在香港,無論是做生意還是社會各界都是奉公守法,都希望有安穩的環境工作和生活,所以社會各界普遍都支持23條立法。

  林定國補充說,煽動意圖罪是沿用及完善舊有法律,根據以前案例,煽動意圖都是極端的言論,例如鼓吹煽動香港獨立、破壞香港憲制秩序。這項條例針對的是極端的言論,目的非常清晰就是想挑動市民的仇恨。

  林定國提到,23條要防範煽動性的言論及行為,根據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是一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此,如果有人煽動推翻現有制度,不用說23條,香港國安法本身都不允許這件事發生」。但是如果只是說政府做得不好,政府亦希望聽多些市民的意見,香港才會變成更加好的地方,政府一定會抱着從善如流的態度去聆聽各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