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忠告】索償或需上庭 追星看清條例

  國際邁亞密來港表演賽,近4萬名球迷當日坐滿大球場,但球王美斯最終「齋坐」未有落場,現場噓聲一片,大叫退票「回水」。球迷們能否追討門票費用及賠償?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向香港文匯報表示,球迷購買門票時與主辦方形同建立合約關係,條款已列明無法控制美斯是否落場,以及對買方任何損失,主辦方不會負責,有關免責條款令粉絲難以追討,除非循民事訴訟,但訟費不菲。

  訟費隨時高於票價旅費

  陸偉雄曾查閱門票條款,主辦方已向買方列明無法控制美斯等明星級球員會否落場,「一般情況下購票條款會說明主辦方擁有球員調配、更改的決定權,亦有提示參與活動存有風險,買家要自行評估情況,如果因為參與活動有任何損失,主辦方不會負責。」他指出,主辦方事先已經用免責條款自我保障,球迷難以追討門票費用及賠償。不過他指出,香港有《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可凌駕於購票的免責條款,基於公平及合理兩個原則,若球迷事後發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況,可向法庭作出民事訴訟,若證明條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狀況,法庭評估後可以要求主辦方進行賠償,但相關訟費隨時高於票價及旅費。

  至於《商品說明條例》,陸偉雄解釋主辦方宣傳賽事期間,沒有明言美斯一定會落場,反而是透過說話技巧及大肆用美斯做宣傳品,誤導世界各地的球迷,將賽事與美斯劃上等號,結果失望而歸,他建議粉絲們購買任何表演、出場等門票時,要仔細閱讀條款,並要保持冷靜態度做決定,「要看有沒有對自己不利的地方,若說不能保證哪個人一定出場,起碼主辦方亦要保證有簽名、握手、落場打招呼等其他補償才可以買票。」

  應加球星缺席扣錢條款

  陸偉雄建議特區政府日後邀請外國的球星、明星等名人來港舉辦比賽、表演等節目時,需要與主辦方確認,即使關鍵名人不落場或不表演,亦有不能推卸的責任,要有與粉絲握手、簽名、繞場打招呼等補償方法,否則要扣除相應款項,「加多一個條款做保證,起碼讓粉絲有點安慰,有條款亦不用進行爭拗,直接按條款行事。」

  律師陳柏豪表示,美斯有到場,技術上不能說他沒參與,主辦方隨時有權更改球員上陣陣容,球迷未必能以此為理據指控主辦方違約。「始終視乎運動員當時的情況,有沒有傷勢、生病,確實是主辦方不能控制的情況。」◆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