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23條立法是人心的照妖鏡 國安的金剛罩\吳志斌

  2月3日,新華社播發了「港澳平」題為「為什麼反中亂港分子如此害怕和阻撓23條立法」的文章。該文一針見血地指出,在日前香港特區政府啟動23條立法公眾諮詢後,香港內外有那麼一些人對23條立法感到「如芒在背、如鯁在喉」,就像是熱鍋上的螞蟻,紛紛跳起來對23條立法進行各種攻擊抹黑,大肆編造謊言、煽惑恐慌,要把這項立法污名化、妖魔化。而這背後的原因無非是他們「作賊心虛」、「心裏有鬼」,甘願為反華的外部勢力充當走狗。「港澳平」的這篇文章可謂是道出了魑魅魍魎的暗黑心態,也更是證明了23條立法在當前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1月30日,在宣布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的記者會上,香港特首李家超表示,目前香港社會雖是風平浪靜,重回正軌,但這座城市的內部仍面臨着「潛伏性的對抗」,「立法只是保護香港免受外國攻擊」。

  讓危害國安者無法興風作浪

  正如「港澳平」的文章所言,「23條立法就是要讓那些企圖破壞香港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邪惡勢力感到害怕,他們休想再像以往那般在香港興風作浪、為非作歹!」自香港回歸以來,23條立法的歷程可謂是困難重重,爭議不斷。2003年夭折的23條立法草案,更是讓那些心懷叵測的反中亂港分子抓住了法律漏洞,大肆妄為,賣國求榮的嘴臉盡顯。無論是2014年的非法「佔中」還是2019年的黑暴事件,都暴露出香港境內外藏匿着一群暗黑邪惡勢力,「奢望」將香港變成獨立、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成為西方打壓中國和平崛起的「炮台」。而他們所暴露出來的司馬昭之心和政治目的,也為我們如今更加完善23條立法做足了「鋪墊」。

  特區政府曾最早在2002年9月下旬頒布《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並於2003年2月中旬就《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刊憲並提交立法會審議,最終因各種干擾而撤回。歷經二十多年之後再啟動的23條立法,其內容更為落地具體、深入全面、與時俱進。據悉,2003年的《草案》主要涉及了「七宗罪」:「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而2024年的立法諮詢則建議新增五條罪行,其中包括「叛亂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境外干預罪,以及與間諜行為相關的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罪。」

  除了新增的刑事罪行,是次立法諮詢也如2003年的《草案》,主要是沿用了香港原有的《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社團條例》等法例並提出修改。當中又屬「保護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兩項最受人們關注。首先,在「保護國家秘密」方面,2003年的《草案》並未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涵蓋幾類特定的機密文件。2024年的諮詢文件則重點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國家秘密」的定義明細,強調重點在於「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而非機密資料的類型。其次,在「間諜活動」方面,2024年的諮詢文件建議以「境外勢力」來涵蓋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和境外政治性組織以及其相關聯的實體及個體,故此,在上述概念的細化中,當局建議將原有的「諜報活動罪」更新成為「間諜活動罪」,並同時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罪」,進一步降低和應對香港境內外的間諜風險。

  最後,在執法程序上,是次的立法諮詢給予了保安局局長取締本地威脅國安組織的更大靈活性。根據2003年的草案,「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為國家安全的目的,取締某本地組織是『必要』的,並合理地相信取締該組織與該理由是相稱的,才可行使取締本地組織的權力。」2024年的立法諮詢建議將「取締的條件」修改為「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要』者」,並且保安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組織的運作。

  香港必須承擔的憲制責任

  23條立法拖欠已久,也是香港必須承擔的憲制責任。是次的立法諮詢在立法、執法等多層面上,都明顯地借鑒和參考了香港國安法,吸收了自國安法實施以來在處理維護國安事宜方面的經驗,總結了國安案件辦理所存在的不足和短板,更有側重地建立立法保護涉及國安案件的公職人員、律師及其他們家人的人身安全和隱私。可謂是更具人性化、更有針對性、更能體現特區政府維護國安、保護香港的決心。

  愛國愛港的香港市民期待立法,因為只有家安才有國好,只有和諧穩定,才有繁榮不息。23條立法對於愛國愛港的市民是維護國安、家和港興的「金剛罩」和「斬魔劍」,但對於反中亂港分子而言,就是一面「照妖鏡」和一道「緊箍咒」,他們想在香港由治及興的進程中螳臂當車、蚍蜉撼樹,最終的結果也只能是以卵擊石,自取毀滅。

  中國僑聯委員、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