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與外國正常交流無問題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為期1個月的公眾諮詢,文件建議增設「境外干預罪」,禁止以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要達到「境外干預罪」的定罪門檻,有最少3項元素,包括手段要清晰,再配合境外勢力指使或資助,亦要視乎行為的最終目的,是否達到干預的效果。他不認為一般正常交流會有問題。

  林定國表示,有關罪行針對的是客觀事實,而非一般的意見表達,他舉例說如果有人「指鹿為馬,指黑為白」,即是明知錯誤下作出失實陳述,才有機會觸犯相關法例,他希望大家不要引用一些誇張的例子,引起不必要憂慮。

  林定國說,當局正積極研究有關「竊取國家秘密」的罪行,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他續說,明白到公眾關注有關問題,事實上,不同地方在這議題上亦有不同規定,其中美國及英國都沒有相關規定,但澳洲等地就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當中亦有清晰嚴謹條件。

  林定國表示,要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必須要非常緊急和有凌駕性,例如涉及公眾安危及生命安全,不是隨便講就可以作為辯護,要確保不會被濫用。

  境外勢力不包括學術機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同一個電台節目上表示,境外勢力的定義,包括外國政府和政治組織,當中不包括境外的學術機構,而「境外干預罪」亦包含關鍵失實陳述,即是明知有關資料錯誤仍然發表。另外,亦要視乎最終是否達到干預效果,例如是否會影響到立法會選舉等。

  至於對國家秘密的定義,鄧炳強提到,諮詢文件內已寫明定義包括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包括國家重大決定等,並具有相關意圖,才算犯法。至於是否國家秘密就要看內容及相關來源,例如是否來自政府內部及情報機構,如果是朋友上網查到的內容,就有合理理由相信並非國家秘密。

  被問到有傳媒透露行會消息是否犯法,鄧炳強表示,如果是與政府的相關人士談及政府正研究的政策,相信能夠討論。他又說,香港的普通法需要證明有意圖,而相關定義並不主觀,上法庭時須要證明,亦並非新鮮及模糊的事物。

  此外,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昨日出席香港警察學院結業會操後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警隊重中之重的職責,警隊亦是維護國安的中堅力量,基本法23條立法後,會貫徹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方針,希望市民安居樂業,國安家好。

  被問到會否成立新的執法部門,他表示,國安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部門,並有整個警隊配合,但人手調配是高度機密,不便透露。

  湯家驊:立法大方向不容爭議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23條立法諮詢為期一個月,時間緊迫,但並非「走過場」。早一日完成立法有助香港安定社會,23條立法在大方向上不容爭議,重點是討論罪行細節,現時的諮詢方式是不為過。他認為2003年提出的「白紙草案」諮詢方式是過去的看法,並非必要程序,以殖民地時代的價值衡量23條立法程序並不公平。他又表示,不認為有任何公眾利益會凌駕國家安全,但同意如將公眾利益加為竊取國家機密罪的答辯理由,能令市民放心,是可以考慮。他認為,必須將條文寫清楚供法庭衡量,要客觀考慮整體社會利益,不能令市民有錯覺,認為自己準則是公眾利益,就挑戰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