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延長48小時羈留時限 確保有足夠時間調查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考慮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引入措施,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國安案件時,有足夠時間調查,包括延長目前48小時扣留時限,同時避免被捕人有機會向律師通風報信。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解釋:「因為可能讓他接觸某一個律師,其實我們有充分理由覺得他可能通風報信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實大家都看到一個可能性。」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提出需要完善一些訴訟程序,包括減省某些程序,目標是在維持公平審訊的大前提下,令國安案件可以盡快排期審理,更能達至及時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目標,包括研究延長被補人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拒絕被捕人見律師、減省部分訴訟程序等。

  林定國解釋,他們的目標是維持公平審訊、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下,令國安案件可盡快排期審理,不會因為減省程序而減損,例如目前法律程序需要待所有文件完成翻譯,就可以研究減省,「我們現在無論是法官、雙方律師或者當事人,全部都是兩文三語。很多時候這些一定要做,酌情權說不可以不做都不行的,就變得沒有彈性。有些不需要的工夫其實可否減省,但大原則就是如何可以有效率,但充分關注被告人的權利。」

  不會不合理剝奪諮詢律師權利

  被問及立法建議賦權警司阻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林定國表示,他們參考了英國國安法條文中的有關規定,避免他們通風報信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為可能讓他接觸某一個律師,其實我們有充分理由覺得他可能通風報信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實大家都看到一個可能性。當然有例外的情況,亦都一定是在例外情況下才會有這個限制,但當然我們都會把關,確保不會不合理地剝奪一個被告人諮詢律師或尋求法律幫助的基本權利。」

  在延長被捕人的羈留期方面,林定國解釋,此舉是為了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國安案件時有足夠時間調查,形容有個案「扣留一天都嫌多」,有個案則「扣留30天都嫌少」。他相信只要執法機關有充分理據,沒有不合理地延長拘留,就不會違反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補充,涉嫌危害國安者有隱秘方式溝通,如拘留時間過短,涉案者或有機會通知同夥,或毀壞證據以至潛逃。當局只有在充足理據下,才會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我都很相信,日後研究了真的有延長的機制,都必然有一個機制去規管、規限……我們傾向可能參考英國模式,都可能由法庭(經過司法程序決定),我們覺得是穩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