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寫:明知受訪者言論或違國安法 傳媒採訪涉教唆犯法

  被問到傳媒日後倘訪問一些被通緝的海外港人時會否觸犯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提醒,有部分情況要小心,如若傳媒知道某人熱切發表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言論而去訪問他,等同為對方提供散播有關言論的平台,有可能涉及教唆犯法等罪行。

  林定國在回應有關問題時表示:「你明知那個人是被通緝,本身是很熱切發表違反國安法或觸及國安的,你去訪問他,你給他一個平台,你讓個平台給他,其實也是說同一說話。你容許他這樣做,其實可能都有機會,會唔會有啲協助教唆嘅成分呢?咁我覺得呢個真係要自己小心啲。」

  鄧炳強也認為需要看不同情境:「如果訪問完就叫人捐錢畀佢,咁會唔會係協助逃犯呢?」

  林定國強調,基本法保障了新聞及言論自由,而兩項適用於香港的人權公約,包括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都有涵蓋言論和新聞自由,國安法亦提到在維護國家安全時要尊重相關權利,但有關自由並非無法律規範,國際公約亦明文規定在有需要時可因為國家安全,或為公共秩序及公共衞生的理由施加合理限制,而包括英美等其他司法管轄區都有相關考量,在盡量尊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情況下同時維護國家安全。

  被問及會否設立「負面清單」讓大眾更清楚界線,他們認為法例已經寫得很清晰,無須另外設清單,又表示看不到媒體採訪美國大選或台灣地區選舉會有問題。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