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實陳述背離客觀事實 純表達意見非犯罪
林定國:「境外干預罪」涉不當手段 不應用誇張例子引起不必要憂慮
特區政府正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公眾意見,其中建議增設「境外干預罪」,禁止以包括關鍵失實陳述等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聲稱,有關罪行或會影響本地高等學府與海外大學合作研究云云。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根據立法建議,只有指鹿為馬、指黑為白,才屬於「關鍵失實陳述」,認為不應用誇張例子引起社會不必要憂慮。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學術機構不是外國政府、政治性組織等,並不屬於境外勢力,而「境外干預」指的是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的手段,以及達到干預效果,例如影響特區政府措施和選舉等。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林定國和鄧炳強昨日「行孖咇」,同日接受多個電子媒體訪問,解說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提出的建議,並回應坊間的關注。
陳文敏日前在接受傳媒訪問時,以有大學與海外機構進行新冠病毒溯源調查為例,聲稱若政府認為該報告屬錯誤不實、影響公眾安全,或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足以構成罪行,又稱特區政府過往所指的「存心抹黑」,很多時只是觀點與角度,與被指「虛假」存有很大距離云云。
林定國回應表示,有關罪行針對的是客觀事實,而非意見表達,故市民不會因為表達個人意見而犯罪,「在法律上失實陳述是指事實的問題,有很清晰的分別,事實是一樣東西,意見又是另一樣東西。我現在所指、所針對的是客觀事實,你明知這樣東西是虛假的,例如我現在桌上這本書(第二十三條立法諮詢文件,封面採用了紫色),其實是紫色但你說是紅色,這是事實;你說漂亮與否則是意見。現在針對的是,你指鹿為馬、指黑為白還要是明知,這樣才有可能構成不當手段。」
他強調,不應使用誇張例子,引起香港社會的不必要憂慮。事實上,要達到「境外干預罪」的定罪門檻,有最少3項元素,包括手段要清晰、配合境外勢力指使或資助,及行為的最終目的是否達到干預的效果,故一般正常交流不會有問題,「現在二十三條沒有說禁止交流,千萬不要弄錯事情的意思。我們禁止的是,首先你要配合外國勢力,用不同的手段而且要有目的,例如影響選舉或者干預其他事情,例如立法會的工作。一般正常的交流活動、我們正在做的,我完全看不到為何會有機會納入罪名當中。」
鄧炳強:學術機構不屬境外勢力
鄧炳強亦表示,境外勢力涵蓋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而學術機構並不屬於境外勢力。同時,該罪行須涵蓋明知的關鍵失實陳述,還要視乎最終是否達到干預效果,包括是否會影響到特區政府的措施、立法會運作和選舉等。
被問及倘有環保團體或勞工組織與外國組織交流後,發動進一步的抗議行動,例如靜坐會否是以不當行為向政府施壓時,鄧炳強表示,如果單是靜坐,只是表達意見的方式,他看不到會因為靜坐而影響到立法會職能。
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沒有提出就境外干預罪設立團體登記制度,林定國說,為免帶來額外負擔和壓力,盡可能不想動搖行之有效的社團條例。鄧炳強表示,外國政府或政黨代理人的定義清晰,不會出現今日在社團條例下不屬這類組織,日後在第二十三條立法後就會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