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立法針對間諜行為 絲毫無損新聞自由 ──拆解對23條立法的疑慮 系列之二\梅若林

  特區政府正式啟動23條立法公眾諮詢,香港社會各界紛紛以各種形式表達堅定支持的立場。但也有一些人對立法欠缺全面理解,從而產生不必要的憂慮。例如有人擔心諮詢文件中的「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會影響到傳媒報道新聞的自由。其實「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本身並非針對傳媒,主要是為了應對境外間諜和情報活動的威脅,且罪成的標準極高,香港傳媒的正常運作和報道都不會受到影響,更不會損害到新聞自由。

  在界定何謂「國家秘密」時,諮詢文件充分參考了國家相關法律中「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諮詢文件將「國家秘密」分為七大項:(a)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b)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c)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國家或香港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d)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e)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f)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g)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除了防務之外,國家秘密的涵蓋範圍還包括了「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社會上因此有人覺得定義太嚴,但如果跟其他海外國家作比較,其實諮詢文件的定義並沒有所謂的「太嚴」,而是「最低標準」。

  例如英國政府的安全保密級別政策便將如被洩露會影響英國的商業、經濟及財政利益而相當可能對英國的安全和繁榮造成嚴重損害的資料,界定為「秘密」;加拿大《資訊安全法》亦禁止「經濟間諜」行為:任何人不得受外國經濟實體的指示或為其利益,透過欺詐手段,向其他人或組織傳達商業秘密,損害加拿大的經濟利益;而美國總統發出關於國家安全資料的保密級別的行政命令13526號也規定涉及科學、科技或經濟而關乎國家安全的事項,如果未經授權披露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可以給予保密級別。可見將經濟、科技相關的事項納入國家秘密,在國際上已是慣例。

  對一般市民而言,平日接觸到國家機密的機會可謂微乎其微,遑論會披露。因此,市民在正常情況下,根本不必擔心會觸犯「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有些人從新聞媒體的角度表達了擔心,例如憂慮在披露特區政府的一些重要政策時,或會涉及「重大決策中的秘密」的範圍,憂慮「誤墮法網」。

  與一般市民相比,新聞工作者確實更容易接觸到一些政府內部的未公開資訊,因此有這樣的憂慮不足為奇。但如果說報道政府內部消息,甚至探討現存的社會問題都會觸犯「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則未免有誇大的成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已經澄清,討論經濟社會發展不會構成犯法,觸犯法例與否須視乎三個要素:「沒有合法披露權限」、「危害國家安全」、「有犯罪意圖」。而諮詢文件中亦明確寫道:「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保護國家秘密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因此……只有在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屬於『國家秘密』。」

  傳媒一般報道社經問題,取材絕大多數來自可見的渠道,例如某地方違泊問題嚴重、某大廈有集團式犯罪、探討貧富懸殊等,這些報道本就不至於用上什麼機密文件,也就不必擔心有沒有披露權限或危害國安。同樣道理,如果是政府主動向傳媒發放消息,希望就某些政策提早觀察公眾反應,由於是政府主動提供資訊,自然不存在沒有合法披露權限的問題。

  但如果傳媒透過內部消息披露的文件,那又如何呢?這就涉及到公眾利益豁免的問題。鄧炳強指出,會積極研究接納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秘密的辯解理由,但他強調,這裏的公眾利益不能只是單純為了滿足好奇心,縱然有豁免,也必須是涉及非常重大的公眾利益。事實上,諮詢文件中亦已強調,在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時,會尊重和保障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有人擔心「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會收窄新聞自由,其實是完全不必要的顧慮。就如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在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達到213家,較2018年增加39%。23條也是一樣,其立法目的是為香港社會各行各業,包括傳媒業界保障一個穩定的發展環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昨日發表聲明,表示特區政府的立法建議,符合國際慣例標準,充分保障了根據基本法所列的相關國際公約定下的人權自由、新聞自由。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本身就不容易觸犯,只要遵守法律、謹記作為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就毋須擔心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