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安是合適安排
尚海龍 立法會議員
特區政府準備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履行憲制責任。回顧中央和特區處理國家安全立法的整個歷程,由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更顯得是合適安排。
根據前輩告知,香港基本法的初稿,並沒有第二十三條,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當初總共只有22條。到了起草諮詢後期,才討論到如何處理有關國家安全問題。
表面上,將有關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在港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似乎同樣可達到效果。然而鑒於1980年代,國家還沒有完整的國家安全法,相關的規定仍只分布在不同的刑事法律中,很難全部匯集並放進基本法附件三。而且,部分內地法律也可能與香港法律原則有所抵觸,不宜直接在港實施。經過反覆研究,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決定在基本法加入第二十三條。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最關鍵的是「自行」兩字。香港特區政府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在世界上並沒有先例。香港的法律採用普通法模式,與內地法系相比較,無論用詞、文理、定義還是格式,都大不相同。香港與普通法通行的國家與地區一樣,是由司法機關解釋法律,有別於全國性法律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情況大不相同。香港司法系統會沿用普通法規則處理案件。而且,香港基本法明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等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這也是內地法律中所沒有的。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到2015年才頒布實施,儘管當時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仍未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也沒有被放在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到了2019年修例風波後,中央才針對當時的情況,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與香港國安法同樣是全國性法律,但兩者的分別在於,前者不在港實施,後者則針對香港情況制定,在全國實施。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條文同步,明確加入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的條文,為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相關法例相輔相成提供空間,有效把國安風險徹底排除。
2019年的修例風波,使香港社會遭受嚴重衝擊,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已成為今天社會各界的最大共識。在為國家安全立法如此重大而敏感的事情上,中央一貫堅守「一國兩制」原則,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最生動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