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記者」被告不守秩序 法官:採訪並非沒限制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在衝擊立法會大樓暴動案中,兩名「記者」暴動罪罪脫,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法官指,不能否定兩人進入立法會是為拍攝採訪,現場找不到任何他們協助、支持暴動等行為存在以作推論。不過,「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控罪可從有否遵守秩序及聽從指示兩部分考慮,控方只需證明其中一項即可入罪。
時任「城大編委」學生記者的黃家豪供稱,當時知悉「紅色警示」生效,但因見到其他記者入內而跟從。黃不否認7月1日當日曾在立法會內外及在會議廳內出現,也不否認在會議廳內檢取的基本法小冊子上有他的指紋。他稱當天在立法會並非參與暴動,而是以城大編委成員身份採訪拍攝。
法官指,𣎴同意被告能成功引用普通法抗辯。明顯地,以記者身份進行採訪,並不是沒有限制。簡而言之,記者進入別人家中進行採訪拍攝時,在未得別人同意可胡亂觸碰別人物品。同一道理,如案發現場的物品被「示威者」毀壞,黃在未獲准許下,不可胡亂觸碰會議廳內的物品,亦不可干擾案發現場的物品。他看不到被告有任何原因可以及需要觸碰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而這明顯和記者工作牽不上任何關係,其行為屬不守秩序。
至於時任《熱血時報》記者的被告馬啟聰,法官不接納他當時對「紅色警示」不知情的說法。法官指,馬身為有5年經驗的媒體工作者,當晚前往立法會時必然留意到立法會已發「紅色警示」。當時,馬曾在外徘徊和觀察後才進入立法會,可見他不會貿然行事,認為他理應查清局勢才進入。
對辯方稱馬以記者身份入內採訪,以為不用離開會議廳,法官不同意,認為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之推論是馬只在試圖隱瞞知悉「紅色警示」,仍選擇不遵從並逗留至約10時50分才離開,故同樣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