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誣警逼供 法官斥全是謊言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被告林錦均在內地犯事被扣查,後被移交予香港警方。在審訊時,他聲稱自己並非自願作出招認,言之鑿鑿聲稱曾在內地被扣押及被迫寫「悔過書」及威嚇他「被消失」,又指控香港警員威逼他若不配合「唔使諗住返香港」云云。法官昨日在判詞中對被告的指控和辯方的批評逐點分析和反駁,批評被告對警方的指控不合理及自相矛盾,全是謊言,遂裁定案中涉及之事項均為被告自願情況之下所取得。

  法官昨日在判詞中表明,緊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他找不到任何不可能,不合理又或矛盾之處質疑控方證人,故接納各控方證人證供,同時不接納被告林錦均證供。

  法官舉其中一例指,林聲稱內地執法人員威嚇他若不和香港警方合作,就會「被消失」及「回不了香港」,林聲稱對此感到「害怕」云云,但實情是,林多番和警方對着幹,更稱自己「沒做過怎麼承認」,但他既然聲稱「害怕」,但又不承認入過立法會及撞玻璃,說法不合邏輯。

  法官強調,要知道香港警方已掌握立法會內找到的盾牌上有被告的掌紋證據,無須着他招認一些他們沒有絲毫證據的事情。同時,只要細心想想,若是香港警方大費周章要求被告口頭承認罪責,又如何確保被告回港時也願意承認罪責?且被告在內地向香港警方之招認全無憑據可依,如此一來,根本是無結果的浪費時間。

  對被告針對警方調查程序的其他指控,法官也逐一反駁,並總結指出,被告針對警方的指控,全是謊言,不盡不實,不接納他的證詞。

  法官表示,警方曾帶被告返回立法會大樓重組案情,於立法會「煲底」入口位置,被告向警員指出當日取鐵馬及撞玻璃的位置。警員亦從不同角度拍攝照片,辯方也確認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內檢獲的一個自製金屬盾牌印有被告左手掌印,故裁定其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