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立會暴動罪成 王宗堯還押候判
數百名暴徒2019年7月1日圍攻及衝入立法會大樓大肆破壞,其中14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中8名被告,包括鄒家成、劉頴匡等早前承認暴動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不認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昨日裁決表示,王宗堯在場和黑衣人交談和打招呼、擁抱和拍膊頭,連串舉止唯一的目的是促成、協助或鼓動在場參與暴動者,亦顯示王宗堯參與暴動的意圖,遂裁定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即時還押候判。同案兩名自稱「記者」的被告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所有14名被告於3月16日判刑。
本案1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中,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8人早前承認暴動罪,正還押候判。
餘下6人黃家豪(24歲,城大編委會記者)、何俊諺(23歲,運輸工人)、馬啟聰(34歲,網媒記者)、王宗堯(44歲,藝人)、吳志勇(27歲)及林錦均(27歲),被控於或約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
暫委法官李志豪昨頒下判詞稱拒絕接納王宗堯自稱當時是為借記者朋友充電器而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供詞。李官指出,王宗堯當時知道立法會已被破壞及佔領,警方打算清場,故他沒必要「以身犯險」。雖然王宗堯稱立法會內大多是記者及經常幫助身邊朋友等,但這不等於他需親身內進,大可相約對方在立法會外直接把器材給求助的記者本人。
李官表示,沒有忽略王宗堯是藝人,他能憑藉本身的知名度引起「示威者」注意,從而更能促成、協助或鼓動在場的暴動,但無論他是否藝人,知名度高低也好,或許只是一名無人認識的普通市民也好,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之推論,為王出現在暴動現場真正的目的是在促成、協助或鼓勵該次暴動,亦具備參與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