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23條舉證嚴謹 不會「送內地審」

  左圖:張國鈞(左)及鄧炳強(右)皆表示,23條立法後,香港法院的定罪門檻並不會改變。右圖:特區政府前日宣布,啟動23條立法公眾諮詢。
  左圖:張國鈞(左)及鄧炳強(右)皆表示,23條立法後,香港法院的定罪門檻並不會改變。右圖:特區政府前日宣布,啟動23條立法公眾諮詢。

  特區政府1月30日宣布啟動23條立法公眾諮詢,香港各界熱烈支持。特區政府昨日舉行三場解說會,向人大政協、金融界及新聞界代表講解諮詢文件內容。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隨後會見傳媒,就市民所關心的問題作出回應。

  張國鈞強調,香港法院的定罪門檻不會改變,市民毋須擔心不小心或不覺意之下誤墮法網。鄧炳強表示,作為應變反駁隊隊長,已經留意到有人企圖散播虛假訊息,所謂「送到內地受審」等言論是完全虛假,為了恫嚇市民,應予以譴責和反駁。\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就有人聲稱政府增加多項罪是為了更易入罪,張國鈞指出,普通法及香港國安法提及的法治原則會繼續適用,在香港法院的定罪門檻不會改變,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相關罪行,法庭方可將被告人定罪,而且諮詢文件建議的罪行,除了需要證明犯罪的行為外,也需要證明犯罪意圖,例如是明知故犯,因此市民毋須擔心會誤墮法網。

  建立健全國安法律制度

  張國鈞強調,立法建議絕對不是為了降低入罪門檻,只是為了全面落實基本法23條、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就有討論認為立法建議和香港國安法有部分內容或罪行有重複,將來會否對同一個人以幾條罪名起訴,張國鈞解釋,香港國安法第三章訂立的四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針對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中,最為突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今次的目標,是處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及活動。

  張國鈞指出,在香港一直以來,一般而言若某項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檢控機關可根據「檢控守則」及實際案情,選擇一項或多於一項合適的控罪,力求充分反映被告人的罪責,兼顧檢控效率和司法公義。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的數目應盡量減少。若法院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則需顧及「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考慮是否命令各項控罪的刑期同期、部分分期或完全分期執行。

  鄧炳強表示,這兩天聽到很多謠傳,聲稱在港犯法就會送到內地受審,但23條是本地立法,他強調是不會送到其他地方;而有人稱曾在內地犯法,會在香港被捉回內地審理,鄧炳強形容這個說法是更加荒謬,在香港犯法就會在香港處理,本地法例是在本地處理,是不會將被捕人送到別處。

  鄧炳強指出,有一些人以為,國家秘密中包括「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談論經濟是否犯法。

  鄧炳強重申,觸犯該法例必須是「三連中」,即滿足沒有合法權限下作出披露、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加上切合七個領域和有意圖,才有機會犯法。他舉例,若有金融界人士撰寫研究報告講經濟,只要是自己的研究、自己的訪問,不是政府內部機密資料,是不會犯法的。

  鄧炳強亦提到,有法律學者認為「境外干預」罪的字眼含糊,關注有人呼籲沽售港元是否犯法。他解釋,首要是要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影響中央或香港的決策,沽空同境外勢力無關,無干預效果,是「三不中」,故不會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