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境外干預罪」清晰 不會影響正常商業運作\成 傑

  ——拆解對23條立法的疑慮 系列之一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正式展開,主流民意支持早日完成立法工作,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但也有一些人對具體立法建議抱有不同意見甚至是疑慮。例如,有人在接受訪問時認為,「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範圍太大,擔心會影響正常商業行為。這類意見並沒有真正了解立法建議,恰恰相反的是,「境外干預罪」定義清晰,針對的只是「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所帶來五種效果,包括干預選舉、影響立法會和法院履行職能等,沒有一項會對正常的商業運作帶來影響,「誤墮法網」之說不過是「杞人憂天」。

  首先,23條所要求香港特區立法禁止的七項罪行中,包括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如果參照美國等國家的做法,可設立「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但這種制度未必適合香港。

  正因如此,諮詢文件強調,會顧及香港公眾及在香港生活、營商或投資的外國社群對特區政府加強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關注,保持香港特區獨特的優勢和地位,無礙正當的國際交流活動繼續在香港特區順利進行。因此,特區政府採取的是範圍更小、影響面更窄、更有針對性的做法,也即設立「境外干預」罪。這說明,23條立法在考慮的立法宗旨上,就是要維護香港的營商環境。

  五種「干預效果」清晰明了

  其次,根據具體的立法建議,所針對的只是「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的五種「干預效果」。包括:(i)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ii)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iii)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iv)影響法院履行職能;或(v)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或中國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

  上述五項「干預效果」,全涉及重大政治事項,並非任何一間普通商業機構所能觸及的。試問一間經營進出口貿易的香港或外資企業,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會如何影響立法會、法院履行職責?又會如何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

  再次,立法建議同時還明確定義了何謂「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所可能涵蓋的具體情況。前者包括: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代境外勢力作出行為;在境外勢力控制、監督、指使或要求下作出行為。後者則包括: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對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摧毀或損毀,或威脅摧毀或損毀任何人的財產;使任何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作出任何犯罪行為等。

  上述情況涉及三個核心元素:配合、境外勢力、不當手段,要入罪必須三者「缺一不可」。顯而易見,任何一間本地或外地駐港商業機構,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是絕不可能涉及上述具體情況的。更重要的,諸如威脅使用暴力、摧毀或損毀、造成財政上的損失等,這些「不當手段」即便沒有23條、在現有法律之下也同樣是犯罪行為。如果說這會影響正常商業行為,那麼香港的商業機構是否早已受到影響?

  罪成需三大元素「缺一不可」

  由上可見,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所建議的「外國干預罪」字眼絕不含糊,所涉及的範圍不是「太廣」而是「太窄」。事實上,相較於特區政府的立法建議,如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澳洲的《2018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其「外國干預罪」都較香港更為嚴格。

  有位法律「學者」在接受訪問時稱:「如果呼籲沽售港元導致部分人虧損是否違法?」其實,如果沒有配合境外勢力、沒有造成法律上所列明的五種「干預效果」等因素,又豈會「誤墮法網」?這樣的疑慮根本是不必要的,是「自己嚇自己」。

  維護國家安全,不會影響香港的正常營商。事實上,自國安法2020年6月頒布實施至2023年12月,香港僅有285人因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被警方拘捕;被捕者中有172人及5間公司被檢控,84人已被定罪或正等候判刑,其中30人涉及國安法罪行。值得注意的是,這5間被檢控公司並非普通的商業機構:3間為黎智英案涉及的《蘋果日報》相關公司,另外兩間分別為「立場新聞」「懲罰Mee」平台。

  國安法實施至今沒有一間正常經營的公司被檢控,這不已充分說明了事實?

  日前香港美國商會一項調查就顯示,96%的會員認為過去12個月的業務表現一般至優秀。81%的受訪者去年收入按年相比持平或有所增加。78%的受訪者並無計劃在未來三年內將地區總部遷離香港;73%對香港法治有信心。這些數據都較以往呈現較大幅度的增加,已充分說明維護國家安全對香港營商環境有益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