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發焦點/數據跨境流動 促進灣區科技合作

  粵港澳大灣區企業正積極進行轉型升級,當中不少公司更銳意加強與外部業務和技術夥伴合作,以增加自身的競爭力,應對外部環境轉變帶來的挑戰。此外,《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指出,要推動發展大灣區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高地,並且支持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對於推動粵港澳三地的科技產業合作發展而言,大灣區內的數據流動顯然是其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因素。

  為此,香港和內地最近以先行先試的方式,共同實施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便利措施,以降低企業進行跨境數據流動時所需承擔的監管和合規成本。

  這些新措施不但可以推動大灣區內的數字經濟和科技研究發展,而且有助香港更好地融入大灣區和國家的總體發展策略。隨着企業不斷尋求創新升級,這種跨境數據流動便利措施正積極帶動相關產業的合作進程,並為區內企業在其他領域的協作打開先行先試的可能性。

  特區政府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23年12月共同施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旨在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動,香港方面由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通過行政安排執行有關便利措施。這項先行先試措施,為香港與大灣區內地九市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提供便利安排。

  事實上,內地於2021年11月1日已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包括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必須注意的是,若有關數據出境超出有關規定,包括處理個人信息的數量,便須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0條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取得相關審批後才可以安排數據出境。對需要依賴跨境數據營運的香港和內地企業來說,這些要求難免會制約其業務發展,為相關跨境業務帶來額外的合規成本。

  (香港貿易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