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使用生物辨識 或致身份被盜

  個人資料可確定在世人士身份,須以可供查閱及處理方式記錄。任何系統儲存的個資包括書面文件、聲音與影像均屬個資定義範圍。其中生物辨識資料包含個人健康、精神狀況或種族相關敏感資料,如錯誤地披露可致嚴重後果,包括無意或未經准許下再次辨識出個別人士身份,甚至被他人冒認或遭歧視。據香港現行法例,只有個人資料受《私隱條例》保障,條例適用於公私營機構及政府部門,以規管資料收集及使用方式,防止任何人因濫用個資而侵犯他人私隱。

  使用生物辨識科技的機構必須了解其獨特性、不可改變和可作推斷的特質以及相關私隱風險,要有充分理據方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