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不改變法院定罪門檻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正式展開,特區政府多位司局長昨日分別舉行了三場面向不同界別人士的解說會。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有關的解說會後主動會見傳媒,以具體事例澄清部分立法建議的誤解。張國鈞表示,特區政府是在考慮過香港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針對處理香港目前或者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普通法及香港國安法所提及的一些法治原則會繼續適用於建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明的罪行,故在香港法院定罪的門檻不會改變。

  張國鈞昨日回應有人指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增加多項罪名,可能會更容易入罪的誤解。他表示,是次建議新增的罪行,是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包括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提出建議針對性處理香港面對或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絕對不是為了「降低入罪門檻」。他補充,「普通法及香港國安法所提及的法治原則會繼續適用於建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在香港法院定罪門檻不會改變,就是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相關罪行,法庭方可將被告人定罪。」

  同時,就諮詢文件建議的罪行,張國鈞表示,除了需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需要證明犯罪意圖,例如明知故犯,所以大家無須擔心會「不小心」或「不經意」誤墮法網。

  另一誤解是有說立法建議和香港國安法有部分內容或罪行有重複,將來同一個人會否被同時以幾條罪名起訴的問題。張國鈞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三章訂立的四類罪行,是針對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中最為突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是次的立法建議,目標則是處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張國鈞指出,若法院裁定多於一項罪名成立,則需顧及「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考慮是否命令各項控罪的刑期同期、部分分期或完全分期執行。

  身為「應變反駁隊」隊長的鄧炳強,則詳細澄清一些有關「境外干預罪」的定義及社團的定義等的言論。例如有議員指自己任職社福團體,如果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些合作會否違法?鄧炳強指出,第二十三條立法就着一些社團規管,或就着一些政治性組織,不論是本地或外國,基本上定義是沒有改變的。如果一個社福機構,與一個外國政治性團體合作,甚至接受其資助,這是否違法?首先,根據定義,社福機構並不是香港政治性團體,因為不是政黨,亦不是為了選舉而運作。所以第一項要素已不「中」,就不用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