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參考其他國家 不會全盤照搬

  【大公報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介紹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的內容及立法建議。他表示,特區政府是考慮了外國相關法律、現行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以及香港特區實際情況而提出建議。特區政府會適當借鑒其他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但不會把外國的法律全盤照搬到香港特區的法制內。他強調,國家安全是社會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條件。23條立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會影響市民和商界日常對外交流。

  訂「境外干預」罪防止勾結外力

  鄧炳強介紹說,諮詢文件共分九章,其中第3到第7章是對罪行方面提出的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第3章包括叛國及相關行為,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4章包括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同時引入叛亂罪;第5章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罪行,定義國家秘密行為,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等,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接受境外危害國安利益組織等;第6章為危害國安的破壞等行為,並在不誠實取用電腦基礎上引入新罪行,針對危害國安的破壞行為,透過電子系統危害國安行為;第7章為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訂立「境外干預」罪,並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的有關條文。

  鄧炳強指,涉及境外干預和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訂立一條「境外干預」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的手段去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以及損害中央或香港特區和任何外國或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的行為。

  不誠實取用電腦基礎 引入新罪行

  鄧炳強提到,政府研究外國在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以及透過電腦或者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安行為的相關法律,建議在條例中新增這一類罪行。他表示,涉及破壞或者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在無合理權限下就電腦或者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必須予以禁止。鄧指出,建議在現有的罪行,例如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的罪行,針對這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有效應對這些行為的風險並增加阻嚇力,及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