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條例的域外適用性
香港文匯報訊 就新法例的域外效力問題,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昨日記者會上表示,諮詢文件中建議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其中充分考慮了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規定、香港特區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其他國家的現行做法:
建議根據三項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建議訂立適當的效力範圍:
a.「屬地管轄」原則
b.「屬人管轄」原則
c.「保護管轄」原則
建議罪行的域外效力
為確保每項罪類的域外效力與有關罪類的性質配合及屬所需和相稱,在擬定各罪行後,政府會就每項進行詳細審視,再釐定其效力範圍
★其他國家相關法律參考:
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的:
i. 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Logan Act)
ii. 英國的叛國罪、《2000年恐怖主義法》
iii. 澳洲的外國干預罪,及
iv. 加拿大的叛國罪
引用「保護管轄」原則的:
i. 美國的恐怖主義活動罪
ii. 英國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
iii. 澳洲的間諜罪,及
iv. 加拿大的間諜活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