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國安法嚴苛 美國最重判死刑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特區政府昨日公布的《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中提到,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都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建立了相關決策和執行機構。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相關的法律,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最少有14部,澳洲最少有4部,加拿大最少有9部,新西蘭最少有2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6部。
諮詢文件舉例,包括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國家都設有叛國罪,最高刑罰普遍為終身監禁,而美國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則為死刑,並規定犯叛國或叛亂罪的人終身禁止出任公職;
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下的破壞活動罪,訂明某人為其明知或理應知道是有損英國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並在涉及外國勢力的情況下損壞任何地方的任何資產的行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澳洲《1995年刑事法典法》下的間諜罪訂明,某人意圖,或罔顧是否會損害澳洲的國家安全或有利於外國的國家安全,而將有安全密級或涉及澳洲國家安全的資料或文件傳達或提供給外國委託人,最高刑罰分別為終身監禁或監禁25年;
新加坡的《1960年內部安全法》賦予總統行政權力,為防止有人損害新加坡的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服務,可授權在未經起訴的情況下對疑犯進行為期最高兩年、並可進一步延長的拘留,這同時亦完全排除了保釋的可能,而在此令下所作的相關決定一般不可以被司法覆核。
這些國家亦不時審視形勢,並制定有效法律處理可能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包括新加坡的《2021年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澳洲的《2018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英國的《2021年國家安全和投資法》及《2023年國家安全法》。最近,加拿大亦正就如何修訂《刑事法典》、《資訊安全法》、《加拿大證據法》及《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等相關法律以應對境外干預的風險及強化執法能力進行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