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立法禁止騷擾涉國安查案人員

  香港文匯報訊 即使現行法律有相關規定及刑罰,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遭起底或被騷擾的事件仍時有所聞,反映現行罪行不足以涵蓋所有具有一定嚴重程度、針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的騷擾行為。就此,特區政府建議考慮就有關行為訂立新罪行。

  諮詢文件提到,在「黑暴」期間,法院應律政司申請,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披露警務人員、司法人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禁止任何人對警務人員、司法人員及其家人作出恐嚇、騷擾、威脅等。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非法披露處理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公職人員個人資料的事件仍然不時發生,亦曾有負責有關工作的人員遭起底。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年進行了主要修訂,將起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同時賦予私隱專員權力就起底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惟有關罪行的罰則未能反映針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的起底行為的嚴重性。在騷擾行為方面,現時沒有專門法律禁止騷擾行為。

  諮詢文件指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禁止某些恐嚇作為,和禁止在公眾地方遊蕩,但現行罪行不足以涵蓋所有具有一定嚴重程度、針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的騷擾行為。就此,應考慮就有關行為訂立新罪行。

  根據目前情況,任何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的公職人員、大律師或律師、國安案件的舉報人及證人,受到非法披露個人資料及騷擾的風險不下於司法人員和警務人員,故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制定措施,使相關人員及其家人的安全受到適當的保障,讓相關人員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處理或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以鞏固和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