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立法更好保障人權自由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藍松山)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在昨日記者會上表示,是次立法建議所採取的其中一項原則,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補充,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保障人權,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同時,在提到保障人權的同時,也必須明白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都並非絕對的權利和自由。
林定國昨日先後在記者會及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發言,解釋是次立法的法律原則。他表示,為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原則包括保障人權,堅持法治。
他強調,在整個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中,特區政府特別重視保障人權和堅持法治原則。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也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所以,我們必定會確保第二十三條立法符合保障人權的國際標準。」
大部分權利自由並非絕對
不過,林定國指出,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都並非絕對的權利和自由。例如,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是可以為保障國家安全等正當理由,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 。香港國安法第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兩條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說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倘無國安 無法享權利自由
他表示,從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的經驗可見,沒有國家安全,大家都無法享有或行使權利和自由,人身安全、財產也會受到威脅。第二十三條立法,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要對所有人的生命、財產、投資、權利和自由提供更好保障。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林定國指出,法治的其中一項原則是法律需要合理地明確及清楚。故此,立法建議會清晰界定罪行元素,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會考慮訂明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條款。
他引用諮詢文件內容,表示所建議的罪行,按照一般刑事法原則,除了需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需要證明犯罪意圖,例如明知故犯,大家無需擔憂會不小心或不經意誤墮法網。立法建議不會影響一般正常生活、商貿等各式各樣合法活動,以及與其他國家地區的交流,「法治的其中一項原則是法律需要有合理確定性。立法建議會明確界定相關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考慮提供適當的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奉公守法的市民,無需擔憂會誤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