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國安案搜證需時 羈留時間擬延長

◆諮詢文件建議考慮引入提早釋放囚犯的相關規定。圖為護國安宣傳標語。 資料圖片
◆諮詢文件建議考慮引入提早釋放囚犯的相關規定。圖為護國安宣傳標語。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大多較具隱密性、複雜性、嚴重性,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昨日公布的《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中建議,考慮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須的初步調查。文件並引用英國相關法例賦權英國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因涉及嚴重罪行,尤其涉及恐怖活動罪的被捕人可延長至14天。

  諮詢文件解釋,從處理「黑暴」的經驗可見,在大規模暴亂發生後,警方的搜證工作可能面對重大困難,也需要較多時間才可以完成對所有被捕人的初步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涉案的人較多,而涉案境內境外組織亦較多,除牽涉龐大的資金往來外,同時也可能受到境外反華勢力的一定程度干預。

  同時,相關的犯罪行為大多較具隱密性、複雜性、嚴重性。一些疑犯甚至會在執法行動展開後,設法以不同渠道與外界甚至與案件相關的其他團夥成員互通消息,企圖作出損害調查工作,以至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這些特別情況下,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

  文件表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被捕人於保釋期間亦有可能會構成相當的國家安全風險,例如與屬同一團夥但仍然在逃的人聯繫並洩露調查的相關情況、干擾證據或證人、將罪行相關財產轉移至香港特區境外、安排自己或其他涉案的人潛逃,甚至策劃、實施進一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

  英國安法賦權警拒羈留者諮詢律師

  特區政府表示,留意到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賦予執法部門廣泛權力採取防範和調查措施,包括賦予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期的權力,使被捕人可在未被起訴的情況下被延長羈留,以便警方可以取得、保存、分析或檢查相關證據;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賦予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的途徑外,現有其他英國法律亦賦予英國警方權力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因涉及嚴重罪行,尤其涉及恐怖活動罪的被捕人至14天。

  英國該法例亦賦權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阻止被羈留的人諮詢某律師,及延遲被羈留的人諮詢任何律師;還訂明英國國務大臣在符合特定條件,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國勢力威脅活動的情況,並在法庭的批准下,可對個人施加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指定居所居住、未經國務大臣許可不得持有任何賬戶、限制相關個人和其他人的聯繫和通訊、限制相關個人管有或使用電子通訊器材料等。

  特區政府建議,考慮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須的初步調查,並可防範任何可能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以及防範被捕人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香港國安法列明的拘留條文,適用所有危害國安的情況,換言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拘留規定與香港國安法一致。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會考慮外國法律,惟不會全盤搬來香港,若有香港管用的措施,即使外國沒有的,香港都會採納。

  他強調,國安法案件複雜,需要更多時間搜證,會檢視保釋期會否需要延長,舉例英國可額外拘留14天,新加坡可拘留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