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則要點

  三原則

  一、「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權利和自由

  三、按法治原則堅持積極預防,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四必須

  一、必須按照香港實際情況及借鑑外國經驗制定有效及具前瞻性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二、必須盡早完成立法,履行憲制責任

  三、必須全面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

  四、必須按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標準保障人權自由及堅持法治原則

  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一、叛國及相關行為: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I、第II部及普通法,將與叛國相關的罪行納入新訂立的《條例》

  二、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II部,將這些罪行納入《條例》,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引入「叛亂」罪

  三、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相關條文,詳細定義「國家秘密」,以及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有關間諜的罪行,以涵蓋現代的間諜活動;建議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建議新增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和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相關法律

  五、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

  五大類目前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短板、不足及應對

  一、現行案件調查期間被捕人的羈留和保釋情況:考慮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須的初步調查,並防範任何可能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以及防範被捕人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二、疑犯潛逃海外:考慮引入具有足夠力度可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者回港的措施

  三、訴訟程序:考慮完善一些訴訟程序,包括減省某些程序,目標是在維持公平審訊的大前提下,令國安案件可以盡快排期審理

  四、被判有罪的人的服刑安排:建議有關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

  五、保障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考慮制定措施,就有關行為訂立新罪行;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與維護國家安全或禁止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有關的條文,並將之納入《條例》中

  ◆資料來源:根據李家超、林定國、鄧炳強公開發言及諮詢文件內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