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逃犯」喬映瑜判囚逾5年 法官批潛逃「背刺保釋制度」

◆早前喬映瑜被押返天水圍警署。 資料圖片
◆早前喬映瑜被押返天水圍警署。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12逃犯」案件女主犯喬映瑜,於本月中在區域法院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法官陳廣池昨日判刑指,案件反映當時激進分子已不滿足於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而是企圖使用爆炸裝置製造更大社會恐慌和傷亡。12名逃犯全涉社會暴亂事件,且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協助跨境潛逃,潛逃計劃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如同向香港的保釋制度捅刀,法庭須判處阻嚇性懲治,判被告3宗罪總刑期監禁61個月。

  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在內地被判囚兩年,2022年8月22日在內地刑滿出獄,隨即被移交香港警方。喬映瑜在本月中承認的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法官陳廣池於昨日判刑。

  另涉管有製造爆炸品 各罪不輕

  就喬映瑜管有爆炸品罪及製造爆炸品罪,陳廣池在判詞中表示,法庭要考慮被告涉案動機及2019年社會動亂的大環境。當時,社會氣氛和群體認同感而強化激進思想,加上背後有政治推手的唆擺,被告將所租的處所變成儲藏常見於集會甚至暴動裝備的地方。同時,被告並不是單純進行化學實驗來求知,而是有目的、有動機去支援暴亂,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的目的是製造大量煙霧造成混亂,吸引媒體的關注。在這背景及動機下,相信被告有可能參與暴亂事件。

  陳廣池指出,雖沒有證據指被告曾參與任何暴亂,但被告是支持激進分子,包括容許男友把喉管炸彈放在家中,不但沒有對男友提出忠告和勸誡,反而助紂為虐。因應其在管有爆炸品上的角色,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刑期,判監40個月。

  就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所幸並沒有太大殺傷力,但因被告是打算在暴亂中使用,因此刑責不輕。遂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至2年,本罪其中3個月刑期與首罪判刑分期執行,被告須入獄43個月。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在判詞中表示,潛逃計劃中的12人中,涉及5宗區域法院案件和一宗原訟庭案件,均與暴亂有關,若他們成功潛逃會造成巨大影響,包括傳召證人證物鏈的問題以及涉案的其他被告,這些因素不可能以一名被告自己棄保潛逃可相比。本案潛逃計劃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有如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

  陳官直言,如果他們成功潛逃,有理由相信他們不會在另一區域或在一些西方國家默默居住,而是大肆對香港的政權、制度和價值作出攻擊和謾罵,這可從一些已經潛逃的逃犯在網上或網下的行為言論可以見到。

  陳官坦言,喬映瑜所面對的妨礙司法公正案情可說是史無前例,這次潛逃計劃明顯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且分工精細,有理由相信集團式操作至少涉及數十人。被告協助安排、籌劃和執行,把與她無關、不是共犯的犯案者納入潛逃計劃,也知道其中3人是暴力激進群組「屠龍小隊」成員,其間涉及一些幕後動員,包括台灣方面的一些人或機關,可說是搭上「天地線」。

  陳官強調,如果他們成功逃避香港法律的審判和制裁,這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對審訊制度的莫大損害,顯示守法意識的沉淪,破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法庭需判處阻嚇性的懲治,以儆效尤。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至兩年。考慮到被告曾在內地受刑以及因早前其他9名被告的判刑而引致的刑期差異,因此酌情減刑6個月,判被告就此控罪入獄18個月。再考慮到整體量刑,法庭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和被告涉爆炸品的罪行在性質上、時空上截然不同。因此頒令兩項判刑分期執行,被告面對的總刑期是6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