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省訴訟程序 提速審涉國安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涉及國安相關案件訴訟時間過長,或不利於及時糾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特區政府在昨日公布的《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中提到,可考慮在是次立法中完善一些訴訟程序,包括減省某些程序。

  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的訴訟程序事宜,諮詢文件表示,本地法律所作的規定須與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緊密銜接,以及適當地完善,以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的需要。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有關「公正、及時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規定,警方和律政司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均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而同時嚴格按照相關法律進行。

  不過,由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往往性質複雜且涉及大量被告人,法律程序需時,案件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排期才可進入正式審訊階段。儘管法庭一直積極和優先處理香港國安法相關的案件,並盡量為每宗較複雜和涉及大量被告的案件訂定最早的審期,但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之間所需的時間,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時間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答辯、辯方是否需要法庭核證翻譯文件,或辯方是否按法例賦予的權利提出需要在審訊前先處理的申請等。

  諮詢文件中表示,根據特區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伍巧怡一案的判辭,與訟各方需配合法庭,而法官有責任在符合司法公義的前提下,積極主動尋求能夠使國安案件盡快開審的方法。法官應積極管理案件及監察案件進度,而非任由與訟各方主導。法官也應設定並執行嚴格的時間表,並考慮有哪些程序可以免除、修改等,目標是避免延誤和浪費司法資源,並達至公平審訊。因此,特區政府可考慮在是次立法中完善一些訴訟程序,包括減省某些程序,目標是在維持公平審訊的大前提下,令國安案件可以盡快排期審理,更能達至及時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