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參考外國法例 收緊假釋防潛逃

  防止疑犯潛逃,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正義的關鍵步驟,而危害國家安全分子為逃避刑責潛逃海外,往往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影響惡劣。特區政府在昨公布的諮詢文件中檢視了執法工作不同階段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之處,以及其他國家處理類似問題的方法,涉及疑犯潛逃海外等範疇。

  疑犯潛逃海外的情況方面,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提到,外國亦有一些法律或行政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以及促使潛逃的人回國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建議考慮參考美國的法律,引入具有足夠力度可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的措施。文件舉《美國聯邦法規》為例,其中規定執法機構可要求國務院根據該法律的規定基於該人因刑事指控而被通緝,並已發出逮捕令或者法院命令禁止該人出境等任何原因吊銷某人的護照。

  在被判有罪的人的服刑安排方面,根據現行的《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長期監禁刑期覆核條例》等法例就囚犯減刑、在受監管的情況下提早獲釋相關規定。諮詢文件表示,英國有關恐怖主義罪犯的法律《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有處理有關問題的規定,其方法是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得「假釋」的門檻,確保有關當局必須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方可提早釋放該囚犯,香港可考慮引入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