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何謂內地與港互認破產程序

  隨着香港與內地經濟的持續融合發展,實施跨法域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工作顯得尤為重要,為完善相關法律框架,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與特區政府在深圳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並制定《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

  根據試點計劃,將在香港和最受港資青睞的數個內地城市實施,包括上海、廈門和深圳,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的工作,涉及公司強制清盤、債權人自動清盤,及香港《公司條例》下的公司債務重組程序,但不包括自然人自願申請破產的程序。

  該《試點意見》為內地及香港破產程序相互承認與協助的工作銜接,並為管理人工作的互助提供明確的指引,為內地與香港司法協助在破產領域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