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執行昨生效 林定國:免重複訴訟 降執行風險

◆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和執行新機制研討會昨在香港會展舉行。(左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法官郭載宇在研討會合照。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和執行新機制研討會昨在香港會展舉行。(左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法官郭載宇在研討會合照。香港文匯報記者郭木又 攝

  香港《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昨日生效,讓內地與香港法院可互認和強制執行新機制所涵蓋的民商事案件判決。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出席相關研討會致辭時表示,現時牽涉內地和香港的跨境商業和商務交易比比皆是,新機制防止民商事案件在兩地重複訴訟和判決不一致,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符合國際慣例,在相互執行判決和保護當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有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也讓其他國家的投資者更願意在內地探索投資和商機,是兩地司法協作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與律政司合辦「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研討會,講解有關條例及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致開幕辭,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作主旨發言。

  兩地既保界限又建聯繫

  林定國在研討會上致辭時表示,香港必須利用普通法制度這獨特優勢來促進國家的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繁榮,這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根本目的。香港要既保持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的明確界限,也要建構兩個制度之間的聯繫,充分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為國家的整體利益作出貢獻。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 這是可以透過內地與香港締結不同類型的司法協作安排來實現的。

  他指出,香港成為世界上唯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達成安排的司法管轄區,該安排涵蓋了廣泛的合約糾紛和侵權糾紛的判決,特別是知識產權糾紛。相較之下,即使是適用於近30個歐洲國家的《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對知識產權糾紛判決也完全排除。

  有利解決跨國民商事糾紛

  他又指,有關安排有利工商界和任何要涉及跨國民商事糾紛的人,可以更簡單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在香港承認和執行屬於有關安排範圍內的內地判決。香港有國際商界熟悉並信任的普通法體系司法管轄區,有關安排將增加選擇香港解決任何合約糾紛的吸引力。這將有利於提升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也可讓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和商人更願意在內地探索投資和商機。

  林定國強調,有關安排機制的基本原則符合《海牙判決公約》等國際慣例,亦與該公約的條款非常相似,旨在促進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合作,避免不同法域之間的重複訴訟,並在以公平、正當方式取得外國判決的情況下,為執行外國判決提供便利的途徑。

  他說,有關條例在兩地相互執行判決和保護當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如條例設有撤銷程序,在債權人向香港法院提出登記、申請執行內地判決時,債務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登記,確保內地判決經過正當程序並符合正義和公平的原則,才能在香港得到承認和執行。他舉例,如某內地判決的被告人沒有按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便構成登記令作廢的理據之一。

  研討會另外還設有三場主題演講,分別討論「新機制的適用規則和具體程序」、「新機制的法律議題探討」、「《安排》的意義和保障」等。逾200位法律界和商界人士、外國駐港領事出席研討會,同時在線上與香港和內地的參加者進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