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根據《民商事條例》登記的內地判決

  並非所有內地判決都可按《條例》登記。內地判決是否可以按《條例》登記的主要條件包括:

  作出該判決的法律程序性質:

  •在內地法律下屬民商事性質;或

  •在內地法律下屬刑事性質,而該判決載有一項命令,要求該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補償或損害賠償支付款項

  作出判決的日期:在2024年1月29日當日或之後

  登記期限:在另一方沒有遵從內地判決的規定(例如沒有支付款項或履行作為)起計的兩年內提出

  該內地判決在內地已經生效:

  •該內地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該內地判決為第二審判決,並由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如果該內地判決為第一審判決,並由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申請人須進一步證明按照內地法律,該判決不可上訴;或對該判決上訴的期限已經屆滿,而無人提出上訴。

  部分判決不能按照《條例》登記例子

  •關於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例如離婚、子女撫養糾紛等);(有關判決或可以按照《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登記。)

  •關於被排除的知識產權案件(例如侵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等);

  •關於無力償債或破產事宜;或(內地破產管理人可按照普通法申請認可及協助。)

  •依據2024年1月29日之前訂立的「選用法院協議」所作出的判決(《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會繼續適用於這些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