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申請流程
第1步:
申請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交支持申請的誓章或誓詞以及其他文件,包括:
•內地判決的經蓋章文本;及
•由給予相關判決的內地法院所發出證明書,證明該判決屬民商事判決並在內地生效。
第2步:
登記令
如法庭信納申請符合登記的規定,法庭可作出登記令,命令登記該判決或該判決的任何部分。
申請人須將登記通知書送達所有可能是答辯人的各方(即該內地判決可針對強制執行的各方)。通知書須列明的事項,包括有關登記令的所有詳情,及可申請將登記作廢的限期。
第3步:
尋求作廢申請(如答辯人
提出相關申請)
登記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除非法庭另有指明時限),答辯人可申請將登記作廢。
作廢理由的例子包括:
•申請並不符合登記的規定(例如判決須在內地生效);
•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沒有按照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
•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及
•該內地判決的原本法律程序並不符合司法管轄權的規定。
第4步:
承認及強制執行
在作廢申請限期屆滿後,或者如有作廢申請而有關申請已遭駁回,該內地判決可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