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話要說/到底什麼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許子東

  言論自由是有界線的,違反了法律,就必須承擔後果。新聞自由同樣有界線,任何人發放虛假消息並導致嚴重後果,將面臨法律的懲處。但就是這麼淺顯的道理,在一些反中亂港勢力眼中,竟然有「另類解讀」。例如,將鄒幸彤發表文章煽惑罪成稱為「打擊言論自由」,又將特區政府成立應變反駁隊回應網上抹黑23條立法的決定,抹黑成「打擊新聞自由」。這樣的操作,實際上是在揭露反中亂港勢力的可笑「雙標」。

  已解散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在網上發表文章,煽動市民參加非法集會,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2022年1月她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5個月,鄒幸彤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早前開庭處理,法官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其定罪及刑罰。律政司再就該裁決向終院申請上訴。本周四,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美西方可笑的「雙標」

  但新聞報道後,一些反中亂港勢力坐不住了,發動各種網上輿論,用「以言入罪」來攻擊特區政府,並聲稱「香港言論自由不再」云云。這根本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事實上,不論是以香港特區的法律,還是以美英的法律,言論自由絕非沒有邊界的。

  例如,美國法典第115章第2385條清晰列明禁止:「任何蓄意導致推翻或摧毀這類政府,印刷、出版、編輯、發表、傳播、銷售、散發或公開展示書面或印刷材料,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於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圖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

  英國《1351年叛國法令》則規定,「圖謀、設想、計劃或意圖廢除女王陛下作為其所有領土的君主、發布具煽動意圖的語言文字或其他可作誹謗的事物,煽惑他人擾亂秩序或使用暴力」,均屬違法行為。

  在加拿大,《刑事罪行法典》第61條規定,「發表煽動性的語言文字及誹謗」、「參與煽動性活動」,都可判處最多14年的徒刑。2005年,該國就曾有一宗案例,一名德籍加拿大公民因「明知可能會引起社會問題而繼續出版傳播錯誤資訊的書籍」、「鼓吹破壞政府和多元社會」而被加國政府驅逐出境。

  由上可見,即便是在美英,任何發表了文章煽動社會,都會面臨嚴重後果。以美英的標準,鄒幸彤的違法言行早就被判入獄,所差的不過是刑期多長而已。若以美英以往案例而言,鄒幸彤的刑期不可能只是15個月,很可能是數年。何以反中亂港勢力看不到這些?到底是他們選擇性失明,還是想刻意抹黑香港的言論自由?

  本周四,行政長官李家超在立法會答問會上表示,23條立法進入衝刺階段,他並表示:「大家在網絡見到一些抹黑或惡意攻擊的一些信息……我們會成立『反駁隊』,特別針對社交媒體,將我們的事實真相告訴他人。」

  眾所周知,反中亂港勢力長期操控網絡言論,從早年的23條立法,到2019年的修例風波,都可以看到他們如何散播錯誤消息、醜化特區政府、撕裂香港社會、製造恐慌的事實。而香港目前又沒有打擊假新聞的法例,正因如此,特區政府吸取經驗教訓,成立「反駁隊」,這絕非要打擊新聞自由,恰恰相反,這是在維護真正的新聞自由,讓公眾準確掌握信息。

  事實上,西方針對網上假消息早有大量的法規法例。例如,「五眼聯盟」之一的澳洲,2023年6月公布一項法律草案,強制社交媒體必須主動移除平台上的假訊息和錯誤訊息,違反者可被處以巨額罰款,最高達3600萬港元或全球營業額的5%。負責是項草案的澳洲通訊部長羅蘭強調,政府無意扼殺言論自由,但重申政府致力維護澳洲人民網絡安全,當中包括要求電子平台對其服務的虛假或錯誤訊息負責。

  顯而易見,美西方本身嚴格規管網上假消息或仇恨消息,如今卻對香港的正常做法指手畫腳,立場虛偽至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