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煽惑罪終審判決 恢復定罪

  【大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頒下書面裁決,律政司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發表文章煽惑集結案上訴得直,鄒幸彤恢復原有定罪,案件發還高院法官判刑。

  已解散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在網上發表文章,煽動市民參加非法集會,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2022年1月她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5個月,鄒幸彤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早前開庭處理,法官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一併撤銷其定罪及刑罰。律政司再就該裁決向終院申請上訴,終院去年底經開庭後押後作書面裁決。

  律政司一方早前陳詞指,不認為鄒幸彤一方可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被告若質疑警方禁令合法性應訴諸司法覆核。考慮到國安、公眾秩序風險,不應讓社會有可「無視警方決定」的錯覺。社會人士可利用上訴或司法覆核,挑戰行政當局決定,但不同意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有關挑戰。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紀立信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其中張舉能裁定,鄒幸彤一方不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以挑戰警方禁令作為辯護理由;而李義裁定,鄒幸彤一方可以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以挑戰警方禁令作為辯護理由,但其提出的間接挑戰及憲法挑戰均不成立。雖然判案理由不同,所有判案書的結論均裁定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