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收逾40萬利得稅 記協扮懵稱不解

◆記協被稅局追收逾40萬元利得稅。圖為稅務中心。資料圖片
◆記協被稅局追收逾40萬元利得稅。圖為稅務中心。資料圖片

  會計界:倘團體以募款為名獲利為實 徵稅非常合理

  香港記者協會昨日聲稱,稅務局向該會追收2017/2018年度超過40萬元利得稅,又預告稍後可能會追收其他年度的利得稅,記協聲稱對此「大惑不解」。有會計及金融界專業者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若團體或企業的大部分收入是資本性質收入,即並非經營業務所得的,且是經常發生,就會被認為是收益性質的收入,有可能被徵收利得稅;而一個非牟利團體,若其所作出的行為若不符合募捐時的宗旨,或稅務局認為其偏離宗旨,只是以捐款為名,獲得利潤為實,亦有權追回稅款。因此,稅務局向其追收相關稅款非常合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

  記協在社交平台發帖聲稱,於去年11月底收到稅務局來信,表示正審核記協的稅務事宜,經初步溝通,局方要求記協提交部分年度的詳細賬目紀錄,以及補交2017年至2018年度起6個年度的報稅表等。上周,記協收到稅局追收2017/2018年度,超過40萬元的利得稅,並預告可能會再追收其他年度的利得稅,並引述稅局表示,計算稅款的方法是以該會銀行存款數目作為計算基礎。

  記協稱,該會多年來的營運經費主要來自各大公私營機構在年度籌款晚宴上提供的贊助,而每個財政年度均有按《職工會條例》安排核數師核數,按時將財政報告及核數報告提交政府。該會將繼續配合稅局,提交相關的財務文件,及後可能提出會面要求。

  稅務局在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回覆表示,稅務局有既定程序覆查納稅人申報的資料和核實其所收取的款項是否須課繳利得稅。如有資料顯示任何人士可能違反《稅務條例》的規定,稅務局會按該條例依法處理。基於《稅務條例》第四條公事保密條款的規定,稅務局不能向任何未經授權人士透露個別個案的資料,亦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議員指記協不是慈善免稅團體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黃俊碩在接受訪問時表示,查看稅務局網站得知,記協並非慈善的免稅團體,而若非慈善免稅團體,企業有特定情況可以不用交稅,例如收入與香港業務無關,或不是香港業務衍生的利潤,然而記協應該都不在此範圍之內。

  他指出,倘團體或企業的部分收入是資本性質收入,即並非經營業務所得的收入,要看該情況有多經常發生,如果是經常發生,將被認為是收益性質的收入。據報道所指,記協的收入多數透過籌款或捐獻,若該機構並非慈善團體,就有可能被徵收利得稅。

  對記協稱,每個財政年度均有按《職工會條例》安排核數師核數,按時將財政報告及核數報告提交政府,黃俊碩表示,這是根據職工條例規定,即勞工處團體轄下的團體,須按年將審計賬目交給勞工處備案,但這不代表不需要納稅,因此看到記協整體回應同是否需要納稅完全無關。

  非牟利團體資格者非「免稅金牌」

  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立法會議員陳仲尼表示,法例規定,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名單內才可享有免稅待遇,而記協不屬於該名單內,因此稅務局追收稅款實屬合理。

  他提到,所有公司及溝通都需要報賬,由核數師核對收入和支出後的盈利,從而再報稅,然而記協屬於工會註冊,稅務局評稅的做法可能與一般企業不一樣,選擇記協銀行存款數目,作為計算基礎,也是合理的。

  執業會計師黃宏泰強調,任何團體,即使獲得慈善團體或非牟利團體的資格者亦非「免稅金牌」,還要就每個特定個案個別分析他的收入來源與產生每年盈餘的原因。

  他解釋,一個非牟利團體要以收到捐款為名免除稅額,必須是純粹的捐款,若其所作出的行為若不符合募捐時的宗旨,或稅務局認為其偏離宗旨,只是以捐款為名,獲得利潤為實,就有權追回稅款。

  黃宏泰提到,《稅務條例》容許納稅人就報稅表上的錯誤或遺漏向稅局提出更正,但更正須在該課稅年度結束後6年內,或在有關的評稅通知書送達日期後的6個月內作出申請。如評定有多繳稅款,可獲退還稅款。稅務局此時追收記協2017至2018年度的稅款,從法律來說,可減少超過時限後的法律爭議,是一個較好的時機,相信稅務局已掌握一定資料,他相信稅務局收取稅款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