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 女員工3罪成囚15月

◆童樂居。 資料圖片
◆童樂居。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保護兒童院舍童樂居虐兒案,其中一名49歲時任幼兒工作員否認6項虐兒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裁定她其中3罪成立,是首宗在區域法院審理並有判決的案件。法官李慶年昨日判刑時強調,法庭不能容忍幼兒工作者因情緒失控或習非成是而演變成虐兒,又斥責被告在約一個月內三度犯案,虐待需要關愛及無力反抗的幼童,明顯違反社會對其信任,基於案情嚴重,量刑須具阻嚇性,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終判其入獄15個月。

  法官批違公眾信任 量刑須具阻嚇性

  現年51歲的女被告陳玉玲,被控的6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涉及兩名2歲男童、1名3歲男童,以及3名兩歲以下身份不詳兒童,但她最終被裁定3罪罪成及3罪罪脫。至於同案另一名55歲被告陳麗娟,已於2023年承認襲擊10名兒童被判囚27個月。

  辯方求情稱,部分幼童會咬人,對他人構成危險,而涉案幼童沒留下創傷。又稱被告的丈夫去年病逝,她孝順家姑及積極做義工,過往自掏腰包買零食獎賞表現良好的幼童,亦曾出手保護被粗暴對待的幼童。

  李官判刑指,本案控罪最高可囚10年,但每宗虐兒案情節差異很大,上訴庭沒有量刑指引,惟判刑須具阻嚇性。根據罪成案情,被告同事雙手拍打男童B的面部及腹部,B看似哭叫,但被告近距離望向該處,卻佯裝不見不聞,屬故意忽略。被告又扯男童D頭髮,抱起再摔在地墊,令他後腦着地和大哭,而且她把女童Z摔至頭部撞牆,批評其行為明顯過火。

  為兼顧量刑一致,李官對比數宗區院相關判刑,考慮暴力程度等因素,就被告3罪分別以6個月及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為判監18個月亦合理。不過,由於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加上被告無案底,最終下調刑期至判囚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