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法院相互通報資料或案情?

  律政司表示,留意到有討論指《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的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形容有關講法是謬誤。《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兩地法院並不會就案件的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至於有講法指在《安排》實施後,內地的法院判決結果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在港的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律政司亦表示完全是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