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講清講楚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條例》)將於下周一(29日)實施,它是香港與內地民商事司法互助的其中一項安排,為求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出重複訴訟。有見及此,本報特此講解《條例》設立的目的,以及它又如何更好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設立目的

  《條例》在1月29日生效,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

  《安排》的特點:

  ■ 就香港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多類民商事案件判決建立更全面的機制。

  ■ 涵蓋生效的內地及香港民商事判決,包括某幾類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的判決。

  ■ 涵蓋金錢及非金錢濟助。

  《安排》的作用:

  ■ 減少當事人在香港及內地兩地法院就同一爭議重複提出訴訟的需要。

  ■ 為當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

  ■ 令香港成為首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及強制執行判決簽訂適用範圍如此廣泛的安排,印證「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

  ■ 提升香港作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和區域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