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違規者可被罰款2000元
•根據《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132BL章),任何人不得使用盛載於或供應給公廁內淋浴設備、洗手盆或豎喉的水,作個人潔淨或洗衣以外的用途,或將其取去在別處使用,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000元。
•洗車活動排放的污水受《水污染管制條例》規管,若洗車店舖將污水排放入公用雨水渠、河道或本港其他水體,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其後再犯最高可被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任何人士把廢物包括污水,棄置在公眾地方,即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食環署亦可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向違例人士發出30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
•市民如取水時弄壞水龍頭,則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刑事毀壞,最高可監禁10年。
大公報記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