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五眼聯盟」的國安法更嚴苛\卓 銘

  特區政府正積極籌備23條立法工作,稍後將公布具體諮詢內容。現時社會上仍然有一些意見認為,有了國安法就不必要再就23條立法,或23條立法將會令香港的國際地位受損,但如果看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不只數量遠比香港多,立法頻率更高至達到數年一次,為何就從沒人質疑那些西方國家立法的必要性或國際地位?事實說明,在國家安全立法上做到「快、狠、準」,才是真正的國際慣例。

  先說說英國,最近中東巴以衝突,有部分英國人蒙面上街聲援巴勒斯坦,多次與警方發生衝突。被英國政府委任為獨立顧問的上議院議員John Woodcock,日前就向內政部提交報告,建議首相蘇納克收緊《禁蒙面法》,除了禁止示威者蒙面,更把禁止蒙面列為批准示威活動的明確前提。並且進一步為警方擴權,容許警員在示威者使用面具、口罩、頭盔等物品隱藏身份時,強制他們卸下。英國前內政大臣彭黛玲更直言,執法部門必須得到相關的工具和權力,才能保確國家及公眾安全。

  英國現在的經濟環境不論從任何角度而言,都算不上好,自2019年最後一季以來,英國GDP就一直落後於所有G7國家,去年第三季更錄得0.1%衰退。但英國政府和議員們有因此忌憚就國家安全立法、擔心會進一步影響投資環境嗎?至少彭黛玲和John Woodcock等人明顯不這麼想,因為他們深知唯有確保國家安全,才能作為國家發展的大前提,否則一切刺激經濟方案都無從談起。

  而且英國政府去年才剛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案》,將「外國干預」定義為刑事罪行,還對涉案人士的自由施以各種限制,例如禁止離開住所、強制於某一處所、或禁止使用電腦、手機等指定行為;警方則可以採取無證拘捕、羈押等強制措施;內政大臣甚至可以基於公眾利益,拒絕向被告公開控罪細節等。

  事實上,過去20多年間,算上去年的新國安法案,英國至少已經十次修訂或頒布涉國家安全的法律。其他還包括了《2019年反恐法案》、《2015反恐和安全法案》、《2011恐怖主義預防和調查法案》、《反恐2008年法案》等等,也就是平均每兩年就有一次修訂或推出新法案。對比香港回歸近27年,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不過只有23條和國安法,根本是小巫見大巫。

  國家安全風險隨時間不斷改變

  非要說的話,英國這樣的國安立法頻率和數量,恐怕才是「國際慣例」。例如澳洲僅2002年至2010年間,便先後出台了超過45部國安立法;加拿大則有《國家安全法》、《清晰法案》、《國家安全和情報審查局法》、《安全情報法》等;德國亦有《軍事間諜局法》、《聯邦情報局法》、《安全審查法》、《聯邦邊防法》、《護照法》等等。

  至於一直自詡為「民主燈塔」的美國,更是從建國初期,就重點推進國家安全立法,經過兩百多年,各領域的重要國安法律超過20部,涉及情報收集、反間諜、反恐、投資審查、通訊安全等各方面,可謂無所不包。

  為何需要這麼多不同的國家安全法律?因為國家安全面對的風險會隨着時間不斷改變,不可能只立一道法律就能一勞永逸,例如英國在二戰前,以叛國罪和間諜罪為執法重點,但在最近20多年來,面對最多的卻是恐襲威脅,從實際的武裝襲擊到數字時代網上煽動恐怖主義,英國每一次立法,都是應對新挑戰帶來的需要或填補漏洞。

  這種情況在美國更為明顯,比如建國初期,美國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維護政治穩定,因此制定了《煽動叛亂法》和《敵對外僑法》;至二次大戰時,美國政府的重心則放在了打擊外國政府在美進行顛覆、滲透、破壞活動,因此產生《間諜法》《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和《外僑登記法》;到了冷戰時期,蘇聯變成了美國的頭號敵人,於是美國政府先於1947年制訂了《國家安全法》,並據此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此後通過《反經濟間諜法》《反情報和安全促進法》打擊國內間諜活動,並通過《國家安全局法》等法律,授權情報部門在世界各地開展監聽監控等情報活動;到「911事件」後,針對反恐需要,美國國會通過《愛國者法》,還不斷擴展國家安全範圍,強化偵查執法手段。

  23條與香港國安法的關係也是同理。香港社會有些人覺得,香港有了香港國安法後,就不再需要就23條立法了。但不論是從憲制責任,還是實際需求來說,這種想法都是大錯特錯。國安法只列明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但對於間諜、網絡安全等重要範疇,仍然沒有規管。所以不是有了國安法就不需要23條,而是23條與國安法要相互配合,才能築牢國家安全的城牆。

  從最近正在審理的黎智英案中,外國勢力瘋狂的干預可以看見,香港的國安風險仍未完全消失,而且只要一日存在漏洞,外國勢力就會無所不用其極地試圖滲透和插手,英國、美國可以根據自身需要不斷修訂調整國安法律,為何他們可以做,香港卻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