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揭僅逾一成半業主無濫收 七成無水電單據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唐文)劏房租管條例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公用設施及服務費用,惟「劏房支援連線」的調查發現,僅有16.85%受訪者認為業主沒有濫收任何雜費。除水電費外,有個別受訪者被收取垃圾費、管理費及其他雜費。逾七成受訪劏房戶指,業主在收取水費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相關單據。有劏房戶表示,平日用水量少,業主也一口價按月收費,即使安裝獨立水錶也形同虛設,因為業主根本不願按用量收費。
在收取劏房戶水電費方面,大部分業主都不向住戶出示單據,72.83%受訪者表示無電費單,77.72%無水費單,僅有5.98%和4.89%的受訪者獨立向電力公司和水務署繳費。部分業主甚至在訂立的租約中明確要求租戶支付水電費、煤氣費以外的雜費,如水電費按金、清潔費等。
劏房戶:水電收費皆超標準
吳女士和兒子居於葵涌一間約百呎的劏房,月租4,800元,家中沒有洗衣機,亦甚少煮食,每日只有沖涼和洗漱用水,但業主一口價按月收取90元水費,「之前沒安裝水錶,不知道用水多少,最近換了新錶,我看到每個月我們只用五六度水,但是業主還是按人頭收費,我們家兩個人就收90元,有的單位一個人收50元(水錶1度為1立方米,按水務署標準,住宅用水首12立方米免費)。」
吳女士又指,繳電費時業主也不向她出示電費單,只通知她具體用電度數,並按每度1.8元收費,高於電力公司的階梯式計費標準。
房屋局:租管生效後共104名違例業主被定罪
特區政府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昨日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自劏房租管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04名劏房業主被定罪。例如前日,再有17名劏房業主因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被判處罰款共32,000元。其中一名業主違反共8宗控罪,被判處罰款6,400元。
《條例》同時保障了劏房租戶「2+2」合共4年的租住權,隨着有關法例生效2年,劏房租戶亦陸續面臨與業主優先再續2年次租期的選擇。估價署已開始分批按照首期租賃屆滿的時間,發信給相關規管租賃的業主和租客並夾附有關資訊,以提醒他們在《條例》下的相關義務。差餉物業估價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打擊違例個案,保障劏房租客的權益。